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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灭火设备等,属于公司的安全生产类的支出,根据灭火器的使用位置,应该分别计入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等科目。
上述包装材料反复、多次使用,还是随商品一次销售掉?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也就是说,“有无住所”,不是说在境内有没有房子,关键在于习惯性居住;比如中国籍公民,没买房子,那也是中国居民纳税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无住所”(非境内习惯性居住),则要看居住时间了。比如外国人,如果超过183天,这就视为居民个人,就境内、境外所得纳入征收范围(当然,境外所得已扣税部分允许依法抵免,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无论有住所还是无住所而境内居住超过183天皆如此)。
另外,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有两个优惠规定:
(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赠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您是购买方,怎么会要求你们开具发票呢?
首先,5%也好,10%也好,8.3%也好,这叫税负,不叫税率。小型微利企业税率肯定是20%;只是减计了应纳税所得额,导致税负降低。
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则100万的部分以下执行5%税负(25%×20%),“100万-300万”的部分执行10%税负(50%×20%)。那么,8.3%的税负是有的,但只是某种应纳税所得额一定的情形,准确来讲,就是恰好300万的时候,应纳税额25万(100×5%+200×10%),税负8.33%(25/300)。而如果应纳税所得额250万呢,应纳税额20万(100×5%+150×10%),税负8%(20/250)。
也就是说,目前政策,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所得税最高税负8.3%;应纳税所得额越低,税负越低。当然,税负公式有很多,通常是“税额/收入”;这里基于您的口径,按照“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来算的。只是理论研究,公式无所谓的。
如果确实以电信、移动公司名义代收(上述公司直接给客户开具发票),则您代收并不涉及损益,若未入账,补记入账即可。
代收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者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电信、移动公司费用
转付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电信、移动公司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者库存现金
一、关于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之别,其实不难分辨。若生产时发生上述支出,计入生产成本;若未进行生产,且属于正常等待时期,则属于管理费用;若因非正常原因,而不能进行生产,则相关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即可。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此看来,上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依法税前扣除,应当问题不大。至于营业外支出,由于与取得收入确实没有关系,恐因不符合上述“与取得收入有关”原则而无法税前扣除;这方面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相关政策。
先来看两个文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假设上述商品、安装、运输三项,商品价值最大(通常如此;否则另当别论):
一、运输部分应当并入商品,一并按照销售货物开票;
二、安装部分可以(外购商品)或者应当(自产商品),单独开票。
一、红酒销售并无免税政策,自当依照13%税率开票(显然,您是一般纳税人)
二、餐饮住宿既然符合免税政策,则应当开具税率栏注明“免税”。当然,既然普通发票,体现税率也无甚太大影响;直接申报免税即可,若有必要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一下。此属于直接减免,可以全额确认收入,不必计提增值税。
三、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属于提供餐饮服务之同时销售红酒,则构成混合销售;而由于您公司主营业务是“销售红酒”,则此项混合销售行为则一并构成“销售红酒”。那么“销售红酒”并不免税。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附加税费通常于期末计提,而期末时是否能够减免,减免多少已经尽知。也就是说,这属于直接减免,并非会计准则上的政府补助,不必先计提、后结转,直接按照实际缴纳金额计提即可;若全额减免,则直接不必计提。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附加税费之类直接减免,道理同税收一样的。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也就是说,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想抵扣(这是权利,而非义务),挂于“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尚未认证确认)或者“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认证确认)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