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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主责任险和意外险,应根据员工所在岗位分别计入成本、制造费用或者期间费用科目。明细科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2、稳岗补贴作为一项政府补助,应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3、2019年费用不能在20年报销,即使计入20年费用,也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果19年没有计提,需要进行会计差错调整,这样再根据调整后的报表进行纳税申报或更正申报。
关于“木方”、“木材”,并非增值税专业术语;适用何种增值税税率,关键在于是否属于初级农业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相关定义,“农业产品——植物类——林业产品——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若属于上述定义之“农业产品”,则增值税税率9%;否则增值税税率13%。至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则皆为3%,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通常来讲,上述地面、墙面、水沟等维修乃是维持车间已有功能,而不会增加新的功能,也不会(比预计或者应当)延长使用寿命,因而不必资本化(若非如此,另当别论),作为一般修理费用即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二、上述设计费,若与基项资产购建或者某批次产品生产、销售等没有直接关系,可以作为管理费用核算。
房产税的纳税以为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所以需要结合您建筑物是如何取得的,来判断什么时候缴纳房产税,如果是从乙方购入的,应该按照第5项,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另外有房产同时一定有占用土地,所以除了房产税还需按照占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1、关于税收洼地,这个是需要您对各地政策进行了解的,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等都会有所差异,我了解的在上海、宁波大榭、江西新余、天津滨海开发区等都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根据你的情况详细了解。
2、B公司有利润,如果进行分配,A\C公司是无需缴纳所得税的。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免税。
3、税法角度,B公司,对股东A公司和C公司,公司类型和行业没有要求
4、购货渠道那个方式更优,需要你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所得以及增值税抵扣测算,这个没有统一的答案。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26847
您好!
1.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十六条 保税区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应当就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备案,属于免税范畴。
2. 如果是综合保税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
的政策(四)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3. 免税收入直接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免税收入中填列即可。
不太明白您的意思啊。如果您公司销售字画(拍卖只是销售形式),理应您公司缴纳税费啊。
您好,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依据:
住建部第1567号公告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并设置最高限价。
这个问题似乎没有说得很清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从字面来看,似乎应指整个价值,不必剔除预计净残值。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问题一,具体方案的选择,还是要看双方合同对造价及供主材的约定。不能简单说哪种合算。
问题二,可能是地方口径不同。查账征收模式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取得合法扣除凭证。
问题三,只要是真实发生的业务,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作为入账及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四,A提供的是建筑服务,应按建筑服务计税并申报。
一、商户违规罚款属于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也就是说,您公司应当一并按照租赁服务核算(明细科目可以体现罚款)、纳税。
二、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以及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皆非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此项目可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