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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看两个文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假设上述商品、安装、运输三项,商品价值最大(通常如此;否则另当别论):
一、运输部分应当并入商品,一并按照销售货物开票;
二、安装部分可以(外购商品)或者应当(自产商品),单独开票。
一、红酒销售并无免税政策,自当依照13%税率开票(显然,您是一般纳税人)
二、餐饮住宿既然符合免税政策,则应当开具税率栏注明“免税”。当然,既然普通发票,体现税率也无甚太大影响;直接申报免税即可,若有必要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一下。此属于直接减免,可以全额确认收入,不必计提增值税。
三、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属于提供餐饮服务之同时销售红酒,则构成混合销售;而由于您公司主营业务是“销售红酒”,则此项混合销售行为则一并构成“销售红酒”。那么“销售红酒”并不免税。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附加税费通常于期末计提,而期末时是否能够减免,减免多少已经尽知。也就是说,这属于直接减免,并非会计准则上的政府补助,不必先计提、后结转,直接按照实际缴纳金额计提即可;若全额减免,则直接不必计提。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附加税费之类直接减免,道理同税收一样的。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也就是说,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想抵扣(这是权利,而非义务),挂于“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尚未认证确认)或者“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认证确认)即可。
一、这种发票开具方式,肯定是错误的;不是说解释一下就行。如果不想作废重开,那永远都是错误。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您若担心会不会将来查到由一个人来交税,这件事情也许可以通过留取证据资料解决。毕竟个人所得税的征税依据是个人取得所得,不会单纯看错误开具发票金额来计算(而且计税依据显然不能是错误数据)。如您所述,“300多人的领款签字”即是重要证据;另外,若有劳务结算清单(这个肯定有,谁干了几天,要不怎么算账)、相关协议等资料,也可一并留存以备查。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有限公司乃是有限责任公司之简称,二者本是一回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二、关于责任
(一)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注:认缴,不是实缴;打个比方:股东认缴出资1000万,只出了50万,那公司破产时,需要再拿出950万来清偿债务。但如果没有其他责任,不需要超出1000万元承担偿债义务)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注:《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法定代表人
顾名思义,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履行职责,若其本身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则个人并无责任。
(三)关于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相关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以上乃是一般规定,若有特殊情形,则另当别论。(打个比方:股东虚假出资、不按照规定出资,法定代表人偷偷转移财产,那当然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通俗来讲,这儿说的就是“三流一致”原则,即开票方、收款方、销售方应当保持一致才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上述情形只能选择其一依法扣除。
关于这个问题,关键在于“概念”清楚。
以建筑服务为例。
一、承包一项建筑工程,双方就“工程”签约,承包方对于“工程”负责,怎么用人与建设单位无关,此乃“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属于营改增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工项目之一且甲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增值税征收率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若属于一般纳税人,且非上述简易计税项目或者虽属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但未选择的,则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9%,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
二、公司派出建筑工人,双方就“工人”签约;上述工人由用人公司管理,此乃“劳务派遣”,此时用人方对于“工程”负责
无论纳税人类型,皆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6%,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这个问题,关键在于“概念”清楚。
以建筑服务为例。
一、承包一项建筑工程,双方就“工程”签约,承包方对于“工程”负责,怎么用人与建设单位无关,此乃“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属于营改增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工项目之一且甲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增值税征收率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若属于一般纳税人,且非上述简易计税项目或者虽属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但未选择的,则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9%,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
二、公司派出建筑工人,双方就“工人”签约;上述工人由用人公司管理,此乃“劳务派遣”,此时用人方对于“工程”负责
无论纳税人类型,皆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6%,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您好,问题所提到的扣缴义务,应按适用税率履行,不涉及增值税的减免。
依据:
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Ø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十五)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五项: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而其中劳务,即指加工、修理修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相关定义,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也就是说,上述业务本应开票“劳务——加工劳务”。
首先,我们说,同时作为“开发成本”的明细科目,计入“前期工程费”还是“开发间接费”,在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上没有明显影响,所以不必担心。
具体来讲: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由此看来,计入“前期工程费”更加准确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