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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比如土地拆迁,通常属于个人将土地交回国家,然后国土部门再以出让方式给到开发企业;并非个人直接向企业转让土地。既然如此,上述情形并非增值税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也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不属于发票开具范围。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个问题可能两种理解:
一、您公司打官司,聘请律师服务,支付律师费用,取得相关发票,这都是正常业务活动。如上所述,对方只是“承担”,也就是说,您的费用还是您的费用,对方只是补偿给您;并非上述费用您公司没有发生。因此,您支付律师费用应当正常确认管理费用,取得对方补偿确认营业外收入即可。即:费用、收益同时确认。
二、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判决对方承担,则您应将上述律师费用通过往来科目核算即可;若已确认费用,也可转入往来。
其实,两种做法对于结果影响不大;您可自行斟酌择定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对于车辆来讲,入账价值一般包括车款、车辆购置税、挂牌费用或者过户税费等。但是,保险费用以及上述燃油费、过路费等,则应当作为当期损益等处理,不计入车辆成本。
您好,《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软件出口有关政策
(一)软件出口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包括:
1、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2、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3、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
4、随设备出口等其它形式的软件出口。
(二)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三)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扩大软件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
(四)凡需通过 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 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的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认证费用资助。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和CMM的认证费用资助,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467号)执行。
(五)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六)软件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
(七)软件出口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凭有关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和入帐。对于经出口收汇考核确认为荣誉企业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均可开立外汇结算帐户,限额为企业上年出口总额的15%。对于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资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仍按《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通知》(银发[1997] 402号)执行。
(八)符合条件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可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二、软件出口管理
(一)为落实国家有关软件出口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软件出口的特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的 MOFTEC网站上设立专门的《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实现在线登记管理。
(二)软件出口企业在对外签定软件出口合同后,须在《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上履行合同的登记手续,为国家各管理部门对软件出口的协调管理和落实国家有关软件出口政策提供核查依据。
(三)在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内为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时,海关对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进口设备技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四)国家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的计算机技术和属于国家秘密技术范畴的计算机技术,按《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家统计局、信息产业部和海关总署对软件出口进行统计、分析,并纳入国家有关统计。
(六)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共同负责协调和维护软件出口的经营秩序。
(七)自觉地遵守国家规定的软件出口企业,可享受国家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投融资、税收、产业政策、进出口等优惠政策。对虚报软件出口业务、不办理在线登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或经软件协会年审不合格的软件出口企业,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触犯国家法规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方面:软件出口是免出口环节的增值税,退国内采购环节的增值税,同时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
第三方面: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五项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三、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四、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第十条 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三)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
(五)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六)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七)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八)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第十一条 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的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漫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报刊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销售l0万册(报纸1000万份、期刊100万册)以上的,动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动漫舞台剧(节)目演出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演出场次50场以上的;
(二)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年收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获得国际、国家级专业奖项的;
(四)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思想内涵、艺术风格、技术应用、市场营销、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产品。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标准的动漫企业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应在申报前开发生产出1部以上重点动漫产品,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注册资本l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动漫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连续2年不亏损的;
(三)动漫企业的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年收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自主知识产权动漫产品出口收入占总收入30%以上的;
(四)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资金、人员规模、艺术创意、技术应用、市场营销、品牌价值、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企业。
第十四条 动漫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可向省级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6.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帐证明;
7.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8.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10.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三)材料审查、认定与公布
省级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办公室。
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
省级认定机构根据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向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并附其本年度动漫产品列表;并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动漫产品列表中,对动漫产品属性分类以及是否属于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等情况予以标注。
动漫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的,在企业法人注册地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已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生产的动漫产品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可向办公室提出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并提交下列材料:
1.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
3.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并附每项产品销售收入的情况说明;获奖证明复印件或版权出口贸易合同复印件等版权出口收入证明;有关机构的推荐证明;
4.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核。符合标准的,由办公室颁发“重点动漫产品文书”。
第十六条 已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可向办公室提出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并提交下列材料:
1.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复印件;
3.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或版权出口贸易合同复印件等版权出口收入证明;有关机构的推荐证明;
4.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核。符合标准的,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名单,并由办公室颁发“重点动漫企业证书”。
第十七条 动漫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各级认定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已认定并发证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进行年审。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在证书和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上加盖年审专用章。
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省级认定机构应将对动漫企业的年审情况、年度认定合格及不合格企业名单报办公室备案,并由办公室对外公布。
重点动漫企业通过办公室年审后,不再由省级认定机构进行年审。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资金是否需要归还?是否指定哪个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新版电子发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可以依法入账。
您好,铂略问答板块主要是针对财税政策相关问题做解答。链接供参考: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758321856870201644.html
一、“财税2019年21号”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财税2019年21号”规定,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政策问题,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取得土地支付的金额包含:土地出让金、契税、大配套费,不含印花税。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不在这填,是填在开发成本项下。
您好,不属于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分红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理解这种情况,还是应该按原来确定的期限进行折旧计提,然后在关停时点根据资产处置收入和净值情况,形成资产处置损益。现在不调整折旧年限。不应该属于正常折旧在税前扣除,而是属于一项资产损失。
(一)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二)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收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三)符合规定的饲料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 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四)对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范围。(财税〔2011〕137号)
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财税〔2008〕81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 (一)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二)从事花卉、茶叶以及其它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