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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填写入“收到的其它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当然,代扣代缴而收到手续费,其实属于一种“经纪代理服务”,作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也并非不可。
新房、旧房都可能涉及预征率。当然,如果单一旧房出售,立即可以清算,则须直接以税法规定计算、申报应纳税额,这种情况可能不需要“预征”,而是直接“缴纳”。同样道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并非限定于“新房项目”;其他情况如果需要也可适用。
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应当依照市场公允原则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如果补缴以前年度,把“所得税费用”换成“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即可。
增资后注册资本=原实收资本*60%/20%
新股东追加投资后总得权益金额=权益性净资产/20%*60%
新股东追加投资=新股东追加投资后总得权益金额-追加前权益性资产
新股东追加投资中计入实收资本金额=增资后注册资本-增资前注册资本
新股东追加投资中计入资本公积金额=新股东追加投资-新股东追加投资中计入实收资本金额
举个例子,原净资产220万,其中实收资本100万,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合计120万,原股东之一占比60%,即投资60万,占实收资本得60%。
增资后注册资本=原实收资本*60%/20%=100*60%/20%=300万
新股东追加投资后总得权益金额=权益性净资产/20%*60%=220/20%*60*=660
新股东追加投资=新股东追加投资后总得权益金额-追加前权益性资产=660-220=440
新股东追加投资中计入实收资本金额=增资后注册资本-增资前注册资本=300-100=200
新股东追加投资中计入资本公积金额=新股东追加投资-新股东追加投资中计入实收资本金额=440-200=240
增资之后权益净资产660,其中实收资本300,资本公积240 盈余公积加未分配利润120 ,原60%股东增资前权益=220*60%=132.
增资后占比20%,权益金额=660*20%=132 实收资本60/300=20%.
没有特别需要提交的资料,如果是合同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需要留存合同协议等备查。
其实,这个税源采集,是之前一直有要求的。可能之前您没有做,或者税务机关要求不严格吧。这个事情应当做的。
如您所述情形,我认为可以税前扣除。但是,您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证明,您所述情形是真实的。也就是说,既然“不是本单位职工”,则需要证明“属于本单位经营产生的费用”。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不保本”、“非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则无需缴纳增值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最新政策涉及行业、领域较多,建议您对照一下原文《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或者,您也可以告知您具体属于什么经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