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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立医院的医院收费专用票据和私立医院的增值税发票都可以作为合法入账依据。公立医院的有财政部监制章的医院收费专用票据可以作为报销的合法有效的凭据。私立医院或者承包出去的医院,通常作为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您好,①、您司的这种情况,无法享受财税【2018 】57号规定的优惠政策。57号文第一条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您司的行为不符合文件规定的“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
②、在计算缴纳土增税时需要进行评估,如果成交价格高于评估价的,以成交价为依据缴纳。如果低于评估价的,以评估价确定转让收入和扣除项目。
(一) 收入的认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但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1.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2.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二) 扣除项目金额的认定
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如何确定,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能提供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的情况: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1.关于土地款、旧房评估价估的扣除规定
依据财税[1995]48号第十条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关于契税的扣除规定
依据财税[1995]48号第十一条规定 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3.关于评估费的扣除规定
依据财税[1995]48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4.关于印花税的扣除规定
依据财税[1995]48号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第二种、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情况:
根据财税字[2006]21号文件的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按以下原则扣除:
1.关于土地款、旧房评估价的扣除规定
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实际上包含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六条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两部分。
2.加计扣除金额的规定
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的“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1年。
3.关于契税的扣除规定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5%的基数。
因此,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计算公式=发票所载金额×[1+(转让年度-购买年度)×5%])+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税金(包括转让旧房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必须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与房地产转让有关费用。
第三种、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情况: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如果能够区分其中动产、不动产租金金额,则动产租赁适用增值税税率13%,不动产9%;而如果不能区分,则从高适用税率,即一并按照13%税率执行。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参考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麻烦补充一下,您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上述锅炉何时购入、用于何途、是否抵扣、原因如何?
您好,我对于“平时每年成本都计入其他应收款的贷方”这句话不太理解。在认缴制下,对于未到位的实收资本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账务处理,实际没缴的,暂不进行账务处理,等收到时再增加实收资本。另一种情况是先将认缴资本挂账,即借:其他应收款; 贷:实收资本,然后在规定年限内,资本注入时再冲“其他应收款”。
如果您是想把没到位的注册资本从其他应收款科目冲掉,不想在该科目内反映认缴的这部分内容,您可以按原凭证冲减回来。
您好,这可能是当地的限制,有的地区不限制,可开多达1000万元。贵司在施工分包前,就应当考虑这个问题,金额小的,承包给个人,稍大点的,可以让这个个人注册个体工商户,问题所提到的情形,已经属于事后了,只能和税务机关协调,如果找别人代开,则会涉及虚开,有风险。
以下意见供参考:目前总局对于如何认定增值税完全在境外消费并未出台具体的指导标准,参考之前财税[2009]1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也就是意味着完全在境外的“消费”是指服务或劳务发生的全流程都与境内无关,由于上述软件仍然在中国海关物流园区(属于境内)进行使用定位,因此从法理上来说比较难以自证为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
以下回复供参考:
1. 由于题目并未就细节给出足够的信息,从形式上是符合53号公告的要求的,但仍需符合财税〔2018〕102号的其他两个条件(黑字部分):(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2. 目前仅有财税〔2018〕102号第六条做出了相应规定: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原则上只要不将款项输送给境外投资方,且不违背公司法中公司资本不得随意挪用的要求,则均可以享受以上政策。
您好,要看股东的诉求和想法,是想最终保证100万元都能收回,则借款相对稳妥,如果是想通过100万投入获取较大收益,则以增加出资额的方式比较好,出资占比大,未来,可以从合伙企业获利较大收益。借款和出资,享有的权益是不一样的。
您好,可以解释为由别的企业代管。应当没有大的风险。
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下为免税项目: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关键是要树立“守法”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实际操作无非就是,或者配合履行税收义务,或者放弃接受赠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