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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属于增值税概念,与房产税关系不大。以下文件可供参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麻烦补充一下,为什么给此人打款?
首先,我们排除所谓“购买人员”,“人”是不能作为商品购买的。
其次,购买“资产”没有什么问题,正常确认固定资产、存货等即可。B公司当然需要对此依法据实开具发票。
最后,您需要详细描述一下所述“购买业务”的详细、具体操作过程。
关于个人所得税适用项目,主要参考政策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这儿涉及“任职受雇”的认定标准,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因此如果你是10月转出小规模,那么从11月开始重新计算12个月是否连续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来判断,和7-10月的200万销售额没有关系了。不会因为下个月300万再次转回一般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等相关规定,“农业产品——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目前适用9%增值税税率。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目前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您可据实比照上述规定确定一下。
非也。
一、上述情形应当依法据实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上述情形,若属于一般纳税人,需要依法计提销项税额,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须进项转出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可以参考一下“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三、“大概十几万价值”与“收到的2000”其实矛盾。事实上,“收到2000”即价值“2000”;您所说“大概十几万价值”是指账面成本“十几万”吧。
2017年30号公告 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个规定是对从事无车承运的纳税人,可以抵扣的项目的明确,如果全部业务都是委托其他人承运,原则上不应该出现车辆的轮胎 维修费 车用尿素之类的支出,因为这些都是应该由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这样我个人理解是不能抵扣的。但如果你除了委托其他人运输,自己也有车辆运输,产生的上述支出就可以抵扣。
根据您所说的文件,如果租进来的不动产兼用于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项目,租金的进项税是可以全部抵扣的。
1、你们公司和另一个投资主体是共同成立新的公司吗?那么新公司成立前发生的准备费用,应该属于新公司的成本费用,需要计入新公司的成本费用科目并抵扣进项,你们公司不能抵扣。而且抬头也应该开具新公司的抬头。
2、你公司取得新公司前期费用发票是不正确的,你们可以垫付款项,但发票需要开给新公司,即使开具你公司,你公司也不可以认证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