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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样品不一定都需要报关出口,在5000人民币以下也可以快递出口。按正常的样品处理方式,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您没有实物流转,因此,实质上没有构成视同销售。
如果您按非贸易付汇处理,那么您需要明确是哪种服务,有相关的合同,合同在银行收汇时可能也是需要提供的。按对应的合同代缴增值税,但如果是没有实质性的合同,不建议您去税务局备案代缴增值税,备案了被税务局询问的可能性反而变大。
外汇风险也是一样,没有任何业务发生却收汇,背后没有相应的材料支持。
没有实物流转,对方却仍旧支付美金,应该不只是样品这么简单。您再依照实际情况看看如何处理,金额如果不大,建议您这次就不做任何处理,或者按规范的处理方法看看是否可以弥补。
附加税费通常乃与期末计算计提。当计提之时,是否符合免征条件已经知道。若依法符合直接免征条件,则其属于直接减免,直接不必计提即可。
1、请详细描述一下您的经营模式,公交平台网上定制售票返给个人现金,是谁进行返现?平台还是销售方?打折券是下一次购买时打折?
2、返现交易取得不了发票是正常的,根据2018年28号公告,如果不能取得发票可以自制凭证和返现记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个税汇算清缴是将个人四项综合所得汇总进行计算,多退少补的,劳务发票即使说是替别人代开,从法律形式和要件看也是属于你的一项综合所得,需要将工资和该劳务收入并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工作。
另外你说2018年2月开发票?这不会涉及本次汇算清缴啊?我们本次是汇算2019年度的个税。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乃是“个人”,并非“单位”;不存在“单位预交个人所得税”一说。
二、既然“预交个人所得税”,则您原本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三、既然“预交……多了”,而退回时,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一、我们需要明白,这个进项税额的载体并非“客车(即:固定资产)”,而是“油”。也就是说,这不适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兼用”可抵政策。
二、既然如此,则需要进行区分:
(一)若因法定不得抵扣情形,比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则不得抵扣。
(二)若非用于“法定不得抵扣情形”,则可依法抵扣。
我们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以下两个条款: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前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了“并经”一词,而后者(公司)使用了“并依法经”。也就是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要求必须经过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的;而其他公司则“依法”而定: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外资企业、上市公司是必须要有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
打个比方吧:您在公司,有男同事、女同事,也可分为车间同事、后勤同事;二者乃是不同分类标准。您总不能说,我的同事有男同事、车间同事吧?
如上所述,乃是不同分类标准:
按照经营形式,可分为公司、个体工商户等;
按照增值税纳税人类型,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中,既有一般纳税人,也有小规模纳税人。
同理,小规模纳税人中,既有个体工商户,也有公司。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至于您所说的“减半”政策,目前未能查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您好,对整个企业而言,这类成本可能不可避免;但对于某一特定批次的产品而言,固定制造费用消耗并无助于其达到预定场所和可销售状态,因此不属于存货成本的组成部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不应计入存货成本,即不计入产品成本。
所以,则对于企业而言属于经常性的支出,即固定制造费用只是无助于使产品达到预定的可销售状态而已,因此对整个企业而言,计入管理费用较为妥当,也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