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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非货币资产投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然后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个人的非货币资产作价投资,是一种销售行为,由于是个人发生的零星业务,因此,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将个人的摄影车、越野餐车、越野炊事车等作价投资到被投资企业,可以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发票,同样,个人转让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Ø 《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46号)
为了加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规范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以货币财产出资评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您好,问题1,2一并回答:固定资产报废均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问题提到的情形,属于固定资产清理有损失,清理完成后,该损失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作为固定资产处置损失,清单申报扣除。
问题3,购进固定资产取得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如果固定资产报废不是因为管理不善造成的,则无须将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4,应冲减购进的该笔材料的入账成本,并追溯调整成品入库价值。
依据: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公布)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一般情况下,如果提供的是建筑业的劳务分包,属于建筑服务,开票时星号后可以写“劳务费”字样。从合同上看,建筑劳务分包是指企业将公司的项目或部分项目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项目。因此合同中应体现任务分包的内容,比如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承包单位要求完成的工作量,结算时间等内容。
报销时需要对方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双方任务量确认的相关记录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如果销售机器,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可以发分别按销售货物和安装服务并且安装可以按简易办法计税,你说的第一种情况,如合同明确是你方销售并负责安装,是可以分别计税的,但实际是你对外分包了安装服务,应取得外包方开具的安装服务的发票作为进项。
2、第二种情况,如果你提供销售机器货物,第三方提供安装服务,那么对于购买方是分别购买货物和安装服务两种行为,应分别取得货物和安装服务发票。如合同明确是你方销售并负责安装,你公司可以按照42号公告,分别开具货物和安装服务发票,并取得外包安装服务发票。
前述文件是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是必须按简易办法,因此可以采用9%税率。
B公司在计算个税时,是按照该员工在B公司的工作月份来计算的,也就是4月发工资,计税是只累计4月的,不会从1月开始累计。
子公司和母公司分别计算,不累加。次年股东个人进项汇算清缴即可。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十四)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2.对境内的天气情况、地震情况、海洋情况、环境和生态情况进行的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环境和生态监测服务。3.为境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进行的测绘服务。4.为境内的城、乡、镇提供的城市规划服务。原则上软件服务只要能确保实际由境外方使用,可以适用零税率或免税,当然税务机关对于“完全在境外消费”可能有不同理解,建议在适用前与当地税务机关再行确认。如享受零税率不需特别备案,但事先需要满足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的要求。如享受免税需要到税务局进行备案。
图纸复印一般是针对具体项目发生的,计入开发成本—前期费用更具有合理性。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1. 《公司法》并不禁止债转股,不过原则上需以对债务人的债权转化成股权(对应性),不得以债务人以外的债权转为对债务人的股权,以免权属不清不能计量。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税务对此也没有强制性的要求。
2. 对债务人而言,一般涉及债务重组形成的企业所得税,如果适用一般性税务重组,对于出让股权部分的公允价值和豁免债务的公允价值的差额(990万元),需要计入债务人的营业外收入缴纳所得税;如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前提是债务重组所得占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按照5年均匀计入。债权人一般不会确认所得,不牵涉到税款。如果涉及增资,还需要增加贵公司(债务人)的实收资本的印花税。
3. 建议按照第二种方法:原注册资金100万不变,转让10万股权给A公司占股10%,其余990万入营业外收入。与后续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第一种做法需要在章程做出特别约定,即出资比与股权比不一致的情形。
4. 根据2019年新规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一条要求: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 贷:实收资本,营业外收入。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问题一:若按正常的退运方式申请退运,应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然后做进项税转出吗?
回复: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是以《海关专用缴款书》的签发为前提,如申请退运,海关在退税前一般会函告税务机关声明上述缴款书作废,会要求你司进项转出。
问题二:供应商不要此笔货物了那公司就无法向海关申请退税。是不是就不要进项税转出了?
回复:取得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实际上缴纳过相应税款,可以正常抵扣,如上述货物最终用途没有用在简易征收、免税以及非正常损失项目,可以不做进项转出。
一、依法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权利,但非义务。
二、依法索取发票是义务;但此义务并非限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也可以。
三、如果依法可以索取而未索取专用发票,并非违反税法;但是,这样无法抵扣增值税。通俗来讲,您有权力不抵扣增值税,多为国家做贡献。
四、不是所有发票都要求必须备注。比如购买建筑服务(注:不是购买建筑材料,这叫“购买货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发票开具,最关键的乃是业务真实、票实相符。
一、税务登记表上本有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两栏。对于开票信息来讲,其实哪个都行(可能填写注册地址较多);但是,无论填写哪个,需要保证这个地方确实存在这个公司:比如您写注册地址,得能在这个地方找到这个公司;您写实际经营地址,也要保证到这儿能够找到。
二、电话也是一样,并没有要求固定电话还是移动电话。关键在于这个电话在公司的,或者至少是公司在职从事相关业务人员的;需要保证能够找得到人。
如果相关信息本身弄虚作假,那本身已经违法,这才是风险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