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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纳税调整,都是基于税法、会计之差异,而进行纳税调整。我举个简单例子说一下:
比如说,收入1000万,成本费用800万,那利润就是200万;企业依照会计准则(这是前提)判定,有50万债权收不回来了,那就计提50万坏账准备,会计利润就是150万了。那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就是把150万调成200万。
但是,您如果觉得这150万也不想预缴企业所得税,毫无依据地所谓“暂估预提”140万费用,再说拿到汇缴去调。那么从头都是错的了。
笼统地开具“服务费”肯定不行。因为在增值税范畴,“服务”是个极其宽泛的概念,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而其中比如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又包含大量项目。所以必须明确服务项目开票。
如您所述,设计属于“现代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而营销推广则属于“广告服务”。而若单独物料制作或者以此主营,则属于“销售货物”或者“加工劳务”了。
“存货”与“固定资产”,皆非现金类资产。存货转为固定资产,本身不会导致现金流量变化,也不涉及现金流量修改。
需要缴纳个税,属于偶然所得,按20%缴纳个税。但营业员取得奖励并未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就无法开具发票,所以商贸公司不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一、发票应当据实开具。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乃是法定义务。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 第 5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您看这个可以吗?
收款人指的是一个岗位,我们在系统设置时,看到的界面也是操作人员管理,添加具体经办操作人员的,不是写某个单位的名字,本身发票开具就代表了是这个单位开出去的发票,收款人等是要明确对应岗位和人员的。
首先,您得属于加计抵减适用行业,包括生产性服务业(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先进制造业(指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如果符合条件,可以适用这个政策。
如果确实盘盈,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对于购买方而言,在购买(拍卖只是方式)环节,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而取得之后的持有环节,则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这属于“贷款服务”,按照6%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实,除了企业所得税,分公司并非独立法人,也就不是独立纳税人,而应并入总公司;至于其他税种,原本即应各自申报,比如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代扣代缴之个人所得税,这些原本就应由分公司独立申报,并非“最近”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