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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规发票填在A105000表的其他行。
公司给职工投保的人寿险不可以税前列支,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项目反映本期经营性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中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部分以及应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的增加.
所以填报间接法现金流时应包含应交税费科目的变化。
1、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而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九、士官退出现役,由批准单位的司令机关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其中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分析,在2011年11月开始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后,之前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被废止了,因此该文件中《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应该也就不再颁发了,应该之后颁发的就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因此如果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应该取得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实施后颁发的应该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所以应只有其中一种证件就可以。(武警部队证件类同)。
这是个人理解,没有查到更详细的资料,对于这个问题如果还有疑问请咨询一下当地军队机构为妥。
另外根据2018年23号公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第42项,“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需要备查资料,明确写明是: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这里用的是“或”字,说明这两个证件取得其一就可以。
根据税法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电子产品折旧年限为最低3年,因此如果会计核算不低于3年就不需要进行调整。但对于企业来讲同类资产,应该会计核算保持同一个折旧年限的估计。
可以计入管理费用,二级科目可以根据企业核算要求,自行设立,比如就可以设置“律师顾问费”科目,也可以计入其他科目。
对方给予的返利相当于给你的折扣,需要冲减进货成本和进项税额。如果你们的销售模式就是通过返利实现利润,这样售价低于进价能有合理的解释,即使税务检查也可以进行说明。
财务核算是以公司为单位,不是以项目为单位,所以没有要求分摊期间费用。但如果你公司根据管理需要,要单独反映各个项目利润进行内部核算,就需要分摊。
一个员工只需要缴纳一份社会保险,如果在一个省内,是没办法缴纳两份的,系统不支持。跨省现在还能同时缴纳,但未来社保联网以后也就不可以了。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街道办事处属于国家机关,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可以适用上述条款依照上述收款凭证进行入账处理。
您好!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如果是按照上述模式合法开展经营业务,不存在相应的税收风险。建议贵企业与挂靠公司签订正式的委托代理(挂靠)协议,约定好双方应付的法律责任、开票、收款义务,限定其代理范围。当然,对于某些需要特定资质才能准入的市场(如建筑行业)或授予资质方要求不得代运营的,贵公司应注意上述借用资质行为的法律风险。
您好!对于建筑行业异地经营预缴的增值税款,并未规定以取得外经证为前提,只要符合以下政策要求,均可进行预缴操作。政策可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您好!
1. 目前对于跨境电商有相应的优惠政策,主要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但对于目前国内电商交易,仍然视同正常的商品购销,没有专门的特殊政策。
2. 对于采购农产品:如果是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按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注明的买价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如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的,在领用当期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也就等于实际扣除率是10%。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的标明的税额虽然是3%,却可以按9%计算抵扣。收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专用缴款书,就是按发票上的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