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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司可以采取分批成本法进行核算。即按照产品批别归集生产费用,计算产品成本的一种方法。如果您司是以订单形式销售,按订单数量进行批量生产,您可以每批订单进行成本核算。实验试生产的产品销售,如果有研发费用的,可以成本计入研发费用,收入冲减研发费用。如果没有研发费用,每批次收入和成本都能清晰核算的,就依每批次发生的成本进行核算。
麻烦您补充一下,10月份已经发出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服务了吗?
您好,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追问:您好,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含不含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也不属于个人所得?
12366北京中心答复:您好,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
您好,如果您司是当月缴上月,当月应缴纳员工社保。如果是本月的,《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一段: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没有办好相关手续前,该员工还是您司员工,应该缴纳社保。如果已经办完相关手续,该员工已经和您司没有劳动关系的,不用再缴纳社保。
您好,股权转让并不改变纳税主体,贵司的上述计划存在问题。该服务由A提供,只能由A开具发票,如果A注销了,在业务真实的情况下,可根据28号公告规定的要求在税前扣除。
依据:
2018年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1705
您好,只要业务真实,凭对方开具的形式发票及相关合同协议即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好,问题所提到的情形,不是只打720万元,而是暂时只打款720万元,剩下的,也是要付的。所以,账务处理,借记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同时未付部分代记应付账款。实际支付时再冲。
甲方的做法是落实政府要求,可能改变不了。一种可能是:乙方提供劳务公司的农民工的工人明细,由甲方支付款项,可否?
既然如此,则属于“混合销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上述情形,应当一并按照其主营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开具发票。
严格来讲,这样并不完全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十二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您好,贵司这种情形,可按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报废叉车,增值税处理,要看购进时,是否取得进项,是否允许抵扣,是否实际申报抵扣了,如果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形,则可按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条款修改](财税[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