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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是多交了增值税吗?
首先通过你的收入测算,看销项税额是否争取,适用税率是否正确(未必所有业务都是你主要业务的税率,看看是否用错)
进项是否全部抵扣
是否有预交的税款没有抵减
有没有税收优惠事项没有考虑
是否有在增值税加计抵减金额没考虑。
目前普遍认为,代扣手续费应当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提、缴纳增值税,这在国家税务总局答疑可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7年01月17日答疑,是“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目前就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明确征收增值税的地区有深圳国税、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厦门国税、福建国税、大连国税、安徽国税、 辽宁国税(咨询12366)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经纪代理服务,增值税税率6%。
至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代征代扣手续费,道理也是一样。
交通补助和通讯补助属于津贴补贴性质,从个人所得税税法角度应该缴纳个税。但各地有地方政策可以一部分缴纳或者某个金额以下可以不缴纳,但这都是地方政策,需要你详询当地税务机关。
非常简单,您花了6万元,买了三年服务。
借:长期待摊费用 6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借:管理费用等 1666.67×36(四舍五入导致有差异,最后一个月调整即可)
贷:长期待摊费用 1666.67×36
以下文件用于参考,可以佐证: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801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二、只要依据会计规定计入房产原值,以及“地价”部分,皆构成房产税计税基础。
三、第三问过于笼统,建议具体问题提问。
虽然你是委托物业公司进行操办,但物业公司提供上述服务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的项目,应该按照真实提供的劳务或者服务开票。如果是包工包料的安装服务,应该按照建筑安装服务开具9%税率的发票。你们取得发票可以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因为仓库门不是单独的一项资产,不适合做固定资产核算。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你所说的情形可以计入教育经费支出,并且可以取得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流程 如下,各个环节都有涉及财务的工作,需要和其他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和协调,既包含内部也包含与外部的沟通协调工作。
(一)尽职调查 对于改制项目,主要是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的合法性、企业业务状况和发展前景,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股本形成过程的合法性 从有限公司设立开始,需要关注设立时出资方式(系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除以现金出资外,实物资产出资的需要进行审计、评估等相关手续;无形资产出资的需要履行相关手续,如技术认定、评估,以土地出资的需要经过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并需要经国土管理部门的确认。 在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每一次股权变动时的法律文件(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等)是否齐备,行为是否合法。 2 、资产形成过程的合法性 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主要的经营性资产的形成过程。 3、 经营状况 1 )经营业绩的真实性 2 )关联交易情况 3 )财务制度状况 4 )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有限公司情况下,由于监管相对较弱、管理者的管理水平、财务人员的水平等原因,不可避免存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如民营企业大部分或多或少存在漏税现象,对此只能从大的方面去把握,具体问题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审计后才能知道。 5 )特定行业经营的合法性。如医药行业,是否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书、药品批准文号等;房地产行业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工程建筑企业是否具备工程建筑资质;通信设备制造企业是否具备入网许可证是否等等。 6 )公司研究开发能力和核心技术情况 7 )业务发展前景 (需要调阅的资料须为原始资料)
(二)进行企业规范工作
(三)企业聘请中介机构 企业需要聘请财务顾问,负责改制方案的拟定、法律法规咨询、上市前的辅导、中介机构关系的协调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制作等等。同时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评估师和律师协助改制工作。
(四)确定改制方案 在财务顾问的主持和统一协调下,会同企业以及会计师、律师共同探讨论证改制方案,包括发起人及其出资方式的确定、股本结构设置、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制度建立、资产处置(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商标使用权的处置等等)、人事劳资制度建立等等。董事会负责拟定公司整体变更的方案。 公司整体变更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变更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简况、企业财务状况等); 2、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4、变更的方式; 5、将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投资份额转换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方式和依据以及发起人的姓名、出资方式、持股数额及持股比例; 6、变更后的职工情况; 7、变更公司章程的声明; 8、有关公司变更的其他条款。
(五)进行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工作 如果企业在需要对股本数量、发起人数量、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或需要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实施管理层持股(员工持股)等等,则需要进行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工作。
(六)进行审计和评估 确定改制基准日,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对企业进行审计。一般情况下,需要对企业进行两年又一期的审计。评估也一样 。 (七)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改制事项,签署发起人协议,修改《公司章程》。 具体而言: 1、召开临时董事会。至少提前5日通知全体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方案》、《授权董事会组成筹备组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事宜》、《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历次股东会会议程序和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的议案等。 2、召开临时股东会. 至少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方案》、《授权董事会组成筹备组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事宜》、《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历次股东会会议程序和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的议案,其中关于《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
(八)名称预先核准 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程序时,应提交发起人协议、董事长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九)办理国有股权设置事项 若有限公司股东中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则需要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股权设置事项。
(十)申请变更 在改制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准备就绪以后,申请变更。
(十一)股份公司设立 在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后,企业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公司筹建报告,选举董事长,确定经营班子等。 包括: 1、召开创立大会。至少提前15日通知各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需审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选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选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成员》、《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筹办费用开支情况的报告》、《授权董事会办理与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有关事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关于聘任独立董事以及决定独立董事的津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议案,且须经出席会议的发起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召开第一届董事会。至少提前5日通知全体董事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案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内容,审议通过《选举董事长的议案》、《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的议案》、《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议案。 3、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4、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 5、至少提前5日通知全体监事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案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内容,审议通过《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十二)办理验资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在创立大会召开后30 天内,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您好,2020年注会《税法》教材主要变化章
主要变化
第一章 税法总论
无实质性变化。
第二章 增值税法
主要变化:
1.第一节增加运输工具舱位承包、舱位互换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2.第一节增加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的买入价和征税项目规则;
3.第一节增加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境内分包方收入来源的判定;
4.第二节增加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规定;
5.第三节更新了增值税的税率;
6.第五节增加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分2年抵扣的后续处理规则,调整了有关公式;
7.第五节增加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责任的进项税处理规定;
8.第五节增加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
9.第五节增加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10.第五节增加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管理规定;
11.第五节増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专用缴款书的抵税规则;
12.第五节增加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
13.第八节调整了出口退税率及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
14.第九节增加和调整了税收优惠政策;
15.第十ー节调整了小規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政策。
第三章 消费税法
第一节新增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符合条件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政策延长至2023年10月31日的规定。
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
1.第二节増加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2.第二节增加永续债企业所得税处理;
3.第二节增加企业通过规定渠道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的政策;
4.第六节增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到全部制造业的规定
5.第六节增加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6.第六节调整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的起止年份;
7.第八节增加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
1.第一节增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
2.第三节增加多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3.第六节调整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4.第六节増加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
5.第六节调整偶然所得范围的表述内容;
6.第七节增加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规定;
7.第七节增加建立个人所得税信用管理机制的内容。
第六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
第二节按照《烟叶税法》规范了教村材的公式表述,无实质性变化。
第七章 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
无变化。
第八章 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
第一节按照新的《资源税法》大面积修改了资源税的相关政策。
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1.第一节增加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第二节按照《耕地占用税法》修改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政策。
第十章 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第一节增加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章 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
1.第一节按照《车辆购置税法》明确了不属于应税范围的车辆
2.第一节明确了车购税的计税依据及相关公式
3.第一节调整了车购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征管规定。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1.第一节明确了截至2018年12月12日,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100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地区签署了税收协议;
2.第一节増加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的内容;
3.删除第二节与第十三章重复的征管规定;
4.删除第六节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中税收公约的内容。
第十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1.第二节增加税务登记地点争议的管辖规则;
2.第二节增加清税文书的相关规定;
3.第二节增加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的规则;
4.第三节调整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的政策;
5.第三节增加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的规定;
6.第三节增加《无欠税证明》开具服务的内容;
7.第七节增加纳税信用修复的规定;
8.增加第八节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9.增加第九节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
第十四章 税务行政法制
无变化。
会计按实际采购金额40000入账就可以。
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凭合法凭证,并按以下年限计算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以
下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一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出售方能够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包括发票和固定
资产使用卡片或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可按税法规定该项资
产的剩余年限计算折旧。
二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虽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但企业经
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进行了评估,且评估报告中列明了该项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和尚
可使用年限,若该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
折旧年限,企业可选择按照资产评估报告中列明的该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金额或者
按照税法规定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
旧。上述方法一经选择,不得随意改变。
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减
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三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也不能提供有
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评估报告的,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