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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给予的返利相当于给你的折扣,需要冲减进货成本和进项税额。如果你们的销售模式就是通过返利实现利润,这样售价低于进价能有合理的解释,即使税务检查也可以进行说明。
财务核算是以公司为单位,不是以项目为单位,所以没有要求分摊期间费用。但如果你公司根据管理需要,要单独反映各个项目利润进行内部核算,就需要分摊。
一个员工只需要缴纳一份社会保险,如果在一个省内,是没办法缴纳两份的,系统不支持。跨省现在还能同时缴纳,但未来社保联网以后也就不可以了。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街道办事处属于国家机关,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可以适用上述条款依照上述收款凭证进行入账处理。
您好!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如果是按照上述模式合法开展经营业务,不存在相应的税收风险。建议贵企业与挂靠公司签订正式的委托代理(挂靠)协议,约定好双方应付的法律责任、开票、收款义务,限定其代理范围。当然,对于某些需要特定资质才能准入的市场(如建筑行业)或授予资质方要求不得代运营的,贵公司应注意上述借用资质行为的法律风险。
您好!对于建筑行业异地经营预缴的增值税款,并未规定以取得外经证为前提,只要符合以下政策要求,均可进行预缴操作。政策可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您好!
1. 目前对于跨境电商有相应的优惠政策,主要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但对于目前国内电商交易,仍然视同正常的商品购销,没有专门的特殊政策。
2. 对于采购农产品:如果是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按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注明的买价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如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的,在领用当期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也就等于实际扣除率是10%。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的标明的税额虽然是3%,却可以按9%计算抵扣。收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专用缴款书,就是按发票上的税额抵扣。
您好!虽然《建筑法》对从事建筑安装方面有资质要求,但目前税法并未对开票主体做出资质上的限定,遵循的是据实开票的原则,贵企业可以根据分包方开具的发票品目转开给建设单位,不一定要在经营范围内有相关的内容,当然如果长期从事上述经营活动,为避免被工商行政部门认定为超范围经营,建议增加经营范围,同时取得相应资质。
您好!
对于正常的损耗,不需对总成本进行任何调整,只是领用时对单位成本进行调整即可。
属于非正常损失应该在查明原因后,有责任人或保险赔偿的计入"其他应收款;需要企业自己承担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并进行进项转出。
是否属于正常损耗,要根据商品特性和交易习惯来综合判断。
属于宣传性质,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这种技能补贴属于政府补助性质,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如果发给职工需要计算缴纳个税。
企业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也应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计入当期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