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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问题范围比较广,请把具体问题描述清楚以便解答。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您公司面临增值税无法抵扣、企业所得税无法税前扣除(需要主动调增)的情况,但不知对方让价是否能够弥补税收损失。
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实体符合,程序不足;且听我一一解释。
一、实体符合:即“超过3年的应收账款收不回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二、程序不足:
(一)文件要求“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而您虽自称“做了坏账损失处理”,但却“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那么您的分录应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这还不叫“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上述分录乃是坏账准备计提,只是一种估计,并非确认损失。在此基础上,您应再作如下分录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二)文件要求“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也就是说,您公司需要留存“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以备查。
未到账的注册资金不应该进行账务处理,所以你需要进行错账更正处理。
需要,根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990 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令第l 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领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您好,应该计入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在通过折旧摊销计入研发费用。但是研发用房屋所提折旧,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中只是明确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可以加计扣除。房屋折旧费未在列举范围内,是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
简易计税方式下,如果有分包项目,是按照扣减分包后的余额进行缴纳,预缴时也时按差额预缴,预缴金额与实际应交金额一致的情况下,回总公司只需要进行申报但不需要再补交税款了,你说的情况预缴和申报缴纳数都=(735604.6-698824.37)/(1+3%)*3%.,因此不需要补交。
成本结转时按照可售面积。
子女商业险不属于可以税前扣除项目,应由职工税后收入承担。
涉及:增值税及附加、所得税(如果有溢价所得)、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根据转让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其中又分两种情况,一是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二是不能够提供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1、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可减除以下项目金额:
(1)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
(2)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
(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
(4)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
2、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
(2)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
(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