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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虽然收了100万,但如果公允价值应该是200万的话,最好按200万为计税依据。如果按100万申报,税局是有权进行调整的。公司法人变更正常情况税局是不会因此而查账的,但如果该企业存在偷漏税或在税局黑名单等特殊情况的,税局或许会比较关注。
现行政策对于“在建工程”抵扣方面,没有特殊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您好,党费管理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您可以用企业自有账户进行管理,但要专户管理,建立专账。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上述“土地补偿款”应当构成“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价值,一并进行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一、除“出租不动产”,“其他个人”不得开具(代开)专用发票。
二、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销售方适用免税政策,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四、购买方未索取,不得主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有主动开具普通发票义务)。
五、部分减税项目(比如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部分差额征收(并非所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非经营活动(不得开具发票,自然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七、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九、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十一、原营业税项目,补开具增值税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十二、预付卡经营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票
十三、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形属于销售折让,应当由供货方按照规定程序开具红字发票)。
十四、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全面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自然也应适用此条规定。
十五、发票开具必须业务真实、票实相符、票面合规、时限合法,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开具。
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与“(取得专用发票)不得抵扣”不是一个概念。如上所述,没有哪条税法禁止餐费开具、取得专用发票;只是取得也不能抵扣而已(我有权力要专票,我喜欢要餐费专票来当普通发票使用,这没有违反税法)。打个比方,没取得驾照不能开车,但没人禁止您买车。
您好,如果费用跟公司的经营有关是可以报销的。报销费用不影响股东分红。
当月开错,下个月发现,跨月的情况,带上纸质《红字发票信息表》(系统内打印的,加盖企业公章)、撤销红字发票信息表情况说明(加盖企业公章),经办人身份证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撤销。然后重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表和红字发票。
具体情况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中第17条规定,要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同股同权,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规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按章程行权,对资本监管,靠市场选人,依规则运行,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国家只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并未对组织设立形式和命名有明确规定或要求。所以,您司可以在双方企业协调一致的情况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形式,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