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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月取得进项发票,不能用来抵减8月属期税款。
二、“延期缴纳税款”需要法定事由(当期全部货币资金扣除工资社保等不足以缴纳税款)、法定程序(依次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不能任意所谓“让税款先欠着”。
如上所述,实质上仍为“劳务任职”、且约定为“零活用工”,仍然可以按照工资薪金处理,无需代开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按照相关金融法规分类,结构性存款也属于存款,账务处理可以仍然作为“银行存款”。
增值税方面,既然“写到保证本金的完整”,则其利息应当按照“贷款服务”计算增值税。
相关政策: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国税发[2010]19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第五条 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法宝联想:司法案例 2 篇 第六条 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第七条 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非居民企业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鉴定表》),非居民企业应在收到《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表》的填写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征收方式的确认工作。 第十条 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真实,或者明显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的,有权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确定适用的核定利润率幅度,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相关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比如说,企业研发成功一项专利权,花了1500万,专利期15年。那么,每年摊销100万,再加计100万,一共每年税前扣除200万。
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不是“面积”。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七、十、十一条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票开具应当与业务实际情况完全相符。如果上述各场站公司乃是独立核算、纳税主体且为实际购买方,则发票也理当开具给各场站公司;当然,若其并非独立,而为总公司之一部分,那就没有影响了。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票开具应当与业务实际情况完全相符。如果上述分公司乃是独立核算、纳税主体且为实际购买方,则发票也理当开具给分公司;当然,若其并非独立,而为省公司之一部分,那就没有影响了。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票开具应当与业务实际情况完全相符。也就是说,如果购买方乃是地市供电公司,则发票也理当开具给地市供电公司。
关于坏账损失之确认,其实原因并不重要,关键在于事实。如您所述,既然已经逾期三年以上,若判定确实无法收回,可以账面确认损失,并如实税前扣除,可留存备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关于此项损失的书面申明。
要注销的分公司不需要转让债权。因为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所以分公司的债权实质上归总公司所有。分公司注销后,分公司的债权应记入总公司的资产。总公司正常向债务人追索债务就可以了。
只要是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既然买的“办公”桌椅,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依法抵扣。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