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此属于直接减免。通常,与增值税随业务计提不同,附加税费乃是期末计提;而待期末之时,是否符合减免条件,已经知道。既然知道已经符合条件,则可不必计提。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教育费附加之类直接减免,道理同税收一样的。
一般来讲,您这一笔业务给对方带来了400万元销售额,则对方单位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概率很大。而若成为一般纳税人,那就不能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了。
另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三条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也是一种可能。总之,单就您提供信息,无法作出决断;建议您向对方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印花税征收方式有二:
(一)如果您公司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应纳税凭证(合同、协议等)据实计算,则您的合同协议签订多少金额,就是多少计税依据。发生业务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协议等,那就不用缴纳印花税。
(二)如果您公司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账面发生金额核定计算,则不考虑某笔销售、采购是否签订合同、某笔业务是否订立书据,而是按照核定比例一并计算。比如某地核定办法曾经规定,《购销(包括购、销两个环节)合同》印花税按照销售收入130%确定计税依据(而不另行计算采购金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一、上述业务属于混合销售
二、涉及安装业务,属于特殊“混合销售”,另有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注意这个“应”字)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注意这个“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综上所述:
(一)若电子屏乃是电信公司自产,则“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上述开票肯定错误。
(二)若电子屏乃是电信公司外购,则可以自行选择或者依照合同约定(若未约定,人家自然可以自行选择):
1、按照“兼营”核算,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当然也要分别开票。
2、按照一般“混合销售”处理。既然乃是电信公司,当然可以一并按照电信业务开票。
(三)至于“相关政策更新和宣传服务”,乃是电子屏安装完毕之后的业务,本来就是另外一项业务。且无论一般混合销售还是单独核算,作为电信服务自无异议(即使视为广告宣传服务,税率一样;与您公司也无太大影响)。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显然,您不是问公司汇算清缴的问题(这是一个极大的问题),而是问“项目”、“母公司”、“异地”之类的因素影响。
这个问题很简单,子公司乃是独立法人,即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依照市场独立原则,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分支机构可以独立缴纳增值税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乃是法人税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分公司原本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采取哪种核算方式,皆需要汇总至总公司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自然一并适用总公司相关税收政策。即使分公司所在地是否需要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那也是以总公司作为计税主体一并计算,分公司只是缴纳一部分分摊税额而已。
具体管理要求,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税法层面,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乃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种,因此,销售车辆,开具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没有本质区别。“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类措辞,可以佐证。
关键在于挂牌上户,您可以向相关部门了解一下,是否影响。
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您公司及股东自身,其实税法文件规定并无不妥。如上所述,“A股东1分钱都未缴,B股东实缴181万”,这是不合理的。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恰好违背了第(一)项“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必须明白,虽然“B股东实缴181万”,但钱既然已经交到公司,则为公司所有,并非是B股东的了。虽然您会不理解,A没有实缴啊;可是,请注意:A是有净资产的,那个“181万”(这已经是公司的钱,不是B股东的了)里有A的比例。还是那句话,根源在于没有同比例履行出资义务。
如果A同比例缴付出资,比如174万,然后按照不低于174万转让,那就符合税法规定了。就是说,A把174万交给公司,新股东再把174万给A,结果一样(反正新股东总是要履行出资义务)。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所谓“公司交的,不从工人工资里扣除”,但并非公司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人还是工人,只是相当于公司给工人加了工资。
预缴个人所得税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二、异地施工,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明确规定的。
借:工程施工——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这个工资里要加上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相当于涨了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若预缴不足,即“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贷方依法计提数大于预缴数,则申报时缴纳之;反之,则可依法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税额。
一、需要全部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二、不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您的2018年账簿原本应当在2018年初书立完成,因此不适用“财税〔2018〕50号”优惠,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
假设您公司销售一辆旧车给乙公司,您公司需要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用于乙公司入账、计税。另外,需要找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交易发票,用于车辆过户。
如果依法符合简易计税条件,不必另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