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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本文件适用于“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既然您的情形是“按百分之五差额交税”,则不适用本文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本文件适用于“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既然您的情形是“差额纳税”,则属于“5%的征收率”项目,不适用本文件。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因此,目前没有明确要求“必须一个地方缴纳满15年”,您也可以直接向当地社保部门了解一下。
虽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来讲,“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属于视同销售情形。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也就是说,您按照市场价格从外部购入,这本来就是资产的公允价值,据此确认收入即可;只是收入、成本同步增加,并未增加税负。仔细算来,这项视同销售收入还可以增加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计算限额基数,一定程度上还可能减少税负呢?
企业所得税不同于增值税等税种,这个税种的计税依据是某一纳税期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不区分项目。也就是说,同一纳税期间内,企业所得税税率只可能是一个,不可能是两个。
注:即使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本年各季度可能税负不一,但税率肯定是20%,只是“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区别,而若一旦不符合条件,也是就整个期间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不同于增值税等税种,这个税种的计税依据是某一纳税期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不区分项目。也就是说,同一纳税期间内,企业所得税税率只可能是一个,不可能是两个。
注:即使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本年各季度可能税负不一,但税率肯定是20%,只是“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区别,而若一旦不符合条件,也是就整个期间进行调整。
不可以,如果直接计入福利费,是不需要发票的,直接做补贴表就可以做税前扣除凭证。如果计入公司管理费用需要取得公司抬头的电话费发票。
对于销售行为,税法依据收入确认条件来进行纳税,如果变更网签,应该属于原销售进行退回,重新进行销售的行为。应结合原销售合同及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处理。原则是税法按照税法原则,即使住建部门有其规定,但不能影响税法的确认。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所以销售旧房是以售价减去该房屋评估价格的差额作为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税的。
而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因此根据你说的情况,是按照市场价值评估一个公允的售价,目的是可能认为你销售价格不公允吗,因此需要出具一个评估价格作为售价,再评估一个成本价作为扣除的部分,计算增值差额计算增值税。
您说的新准则,是指2006版还是2017版?而且,您的问题比较模糊,最好详细描述一下具体业务。
您好,需要交税,如果是以公司的名义来要求分摊,您付款是付给韩国关联公司而非董事长个人,那么应该来劳务类计算税金,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但从整个关联公司的角度来看,按8家公司来均分,计算依据比较简单,如果实际情况允许,您可以就分配原则做细化下,比如董事长的工作时间、或提供的服务来细化。由于是外资企业,均分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能会引起税务局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