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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疫情专门出台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您可以在百度或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搜索到,优惠政策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详情您可以参考指引。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一、本文件乃是一个企业所得税文件,不应直接套用到增值税。
二、是否缴纳增值税,关键在于是否属于“贷款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关键在于是否保本、是否约定了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等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居间服务(增值税范畴称为“服务”)应当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开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一般纳税人)
或者“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其他收益(假设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或者“营业外收入”(假设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七)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根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本文件适用于“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既然您的情形是“按百分之五差额交税”,则不适用本文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本文件适用于“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既然您的情形是“差额纳税”,则属于“5%的征收率”项目,不适用本文件。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因此,目前没有明确要求“必须一个地方缴纳满15年”,您也可以直接向当地社保部门了解一下。
虽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来讲,“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属于视同销售情形。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也就是说,您按照市场价格从外部购入,这本来就是资产的公允价值,据此确认收入即可;只是收入、成本同步增加,并未增加税负。仔细算来,这项视同销售收入还可以增加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计算限额基数,一定程度上还可能减少税负呢?
企业所得税不同于增值税等税种,这个税种的计税依据是某一纳税期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不区分项目。也就是说,同一纳税期间内,企业所得税税率只可能是一个,不可能是两个。
注:即使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本年各季度可能税负不一,但税率肯定是20%,只是“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区别,而若一旦不符合条件,也是就整个期间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不同于增值税等税种,这个税种的计税依据是某一纳税期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不区分项目。也就是说,同一纳税期间内,企业所得税税率只可能是一个,不可能是两个。
注:即使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本年各季度可能税负不一,但税率肯定是20%,只是“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区别,而若一旦不符合条件,也是就整个期间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