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以下回复供参考:
1. 如你方是进口货物,进口关税是属于购进货品进入境内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必要支出,应列入成本。参照存货会计准则中的第八条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2. 如你方是出口货物,出口关税建议计入销售费用,主要依据是财会【2016】22号文对税金及附加中并未包含出口关税。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股份内借款利息”是什么意思?
首先投资另一个公司,成为另一个公司的股东,如果转让股权,需要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和你所持股比例计算应收回的股权转让金额,如果比原投资金额有溢价,需要并入企业所得额计税缴纳所得税。所以你说的红利通过其他公司转回个你领导个人卡,这个是无法实现的,因为如果有股权溢价,必须体现在你公司账面。
你说用应分回的红利投资新公司,也要拆分两个行为,一是红利分回,如果确定是红利分回,就是你还是原来公司的股东,只是税后分红,这样可以不缴纳所得税,如果是收回投资或股权转让,溢价就不是红利分回,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是用红利或者股权转让款再投资,再投资后再转让股权,如果没有溢价不涉及税金问题。
您好,1.此为代理费收入,应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
2.此业务不属于跨境贸易,属于完全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应税服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此业务不属于跨境贸易,属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应税服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你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资产处置,处置的方式也是自定的,最好形成管理当局的资产处置意见进行留存。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处置之后形成处置损益并入当期的所得额即可
您好,1.取得的加工费发票,出口的是货物,不符合退税条件,建议将委托加工材料作价销售,再购入货物出口。
2.不符合出口退税条件,按内销征税,除损失税费无其他经营影响。
如果变更成生产企业,外购的货物须符合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才可办理退税,与生产产品外包装无关。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1.购进货物
采购国内原材料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材料入库:
借:原材料
贷:材料采购
2.销售业务
(1)内销货物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自营出口销售
①一般贸易的核算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出口销售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一般贸易出口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按批准的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乃是法人税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分公司原本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公司为总公司提供研发服务,在企业所得税范畴下,应当视为公司内部进行研发活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也就是说,公司(分公司)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不是说分公司给总公司开多少票,是分公司实际发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如何确认收入,应当依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这属于会计记账范畴,不需要与税务专管员沟通。
二、“按照开票确认收入”,这个理解是不准确的。
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并非“开票确认收入”,是按照规定确认收入可以开票;当然,开票的另一时点则是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三、预收款(非租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也不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收之时不应开具发票。
四、如果属于比较长期项目,按照完成比例确认收入理所应当。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这相当于此“自然人股东”将房屋土地销售给公司,对价即是“股权”。
“自然人股东”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涉及契税、印花税。
以下几个文件,可以据实对照一下,看看是否适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您好,对于运输装卸引起的合理损耗,在总分类帐中不必进行处理,只需要在明细帐中调整实收数量与购入单价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