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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您具体描述一下,减免“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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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主要是指财税[2012]27文中提到的“两免三减半”中的“两免”期间“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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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意义上来说,双软认证已经不是取得软件行业税收优惠的必要条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财税〔2016〕49号文中列示的优惠政策均未提到需要“双软认证”作为前提条件(见下文):
四、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六、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软件行业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层面主要有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参见财税〔2011〕100号)、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两免三减半或10%、即征即退增值税作为不征税收入、加速折旧、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 (财税〔2012〕27号);地方政策一般会动用财政返还,政策力度不一而足,建议与当地招商部门进行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相关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那么显然,法院调解书并非“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也就是说,上述“调解书”可以作为“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附于记账凭证之后,以佐证“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但无法替代“税前扣除凭证”本身。
麻烦您详细描述一下这个费用,到底是软件费用还是健身费用?
您可能理解错了。
企业所得税按年征收、分期预缴。纳税(缴纳与预缴不是一个概念)期间是“年度”(季度或者月度是预缴期间)。如上所述,“去年第三季度系统突然改为查账”,这根本不可能;也许在去年第三季度通知您改为查账征收吧?这只是通知时间,或者从去年1月1日起执行,或者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您可以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您也可能去年上半年暂按上年(即前年)方式预缴,重新鉴定完成通知您,然后进行调整,全年执行查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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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并未针对疫情放宽对发票作为增值税应税行为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因此还是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的要求来执行。对于商家无正当理由不给发票的情形,建议反馈给京东平台或商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求商家按照要求补开发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不可以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在2019年7月19日有明确答复: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为2万元时,为减轻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负担,部局两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这是一项长期有效的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3万元后,部局两家又发文明确,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但此项政策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并已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部局两家也未再相应提高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标准。因此,目前仅有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仍继续有效。
另外,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请补充如下情形:房屋性质?您公司增值税纳税人类型?适用计税方法?房屋何时取得?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