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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件:《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账务处理方面,单位缴纳部分,可以设置“应付职工薪酬——年金”进行核算;个人缴纳部分可以通过“其他应付款(若先交后扣回,则为:其他应收款)——年金”核算。
纳税时间是实际提供担保服务后,但如果先开发票的,开票时就产生了纳税义务
您使用了“征收”而非“购买”,我猜应当是作为政府行为的“政府拆迁”,而非政府作为市场主体的“购买”,以下回复基于此。
一、增值税方面
首先看一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虽然,现在已经营改增,上述营业税文件已经作废。但是我们知道,营改增目的是减税,其原则是过去营业税优惠都继续执行(或者改以增值税方式执行);而且,目前大形势也是“降税减负”。因此,个人理解,既然过去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现在从道理上讲也不会征收增值税。
如上所述,公司若因房屋拆迁、征收而收到政府款项,但所对应的乃是“拆除房屋建筑物”,而非将其销售给政府;因此,并非销售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相关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三、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因此,“房屋征收”并非印花税征收范围。
五、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房屋征收、拆迁,并非上述契税征收范围。
六、会计处理
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核算。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以持相关资料,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从税的角度,如果是预收款需要预缴税金,但如果定义为意向金,且在项目开工前,应该不会认为是预收款,所以不会涉及预缴税金问题。但从预售角度你需要咨询一下相关部门,没有预售许可证情况下,是否可以这种操作?
根据您的描述,收到的费用属于经纪代理服务收费,即使没该营业范围,但按正确的税目税率开具发票进行申报就可以。
作为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税,需要对全部业务均适用免税,如果部分业务开具专票,意味你公司放弃了该业务免税政策,对于所有业务均应交税,不能其他业务再开具免税发票享受免税政策了。所以税务机关的意思应该是如果追回专票,你公司继续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否则全部业务都要适用应税政策了。
您好,外币账户在账务处理上有两种方法,分账制和统账制。
(1) 分账制:只有银行等少数金融企业采用。日常核算以外币原币记账,分别币种核算损益和编制会计报表,在资产负债表日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会计报表。
(2) 统账制:在发生外币业务时,即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大多数企业采用。
在统账制下,外币账户采用双币记账,即在反映外币业务时,在将外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的同时,还要在账簿上用业务发生的成交货币(原币)入账,以真实全面地反映一笔外汇业务的实际情况。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发生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要以期末市场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的金额,以如实反映该外币按月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后的实际期末余额,并将折算的期末余额与原记账本位币余额的差额按规定记入该账户和汇兑损益账户。
正如您之所述,“租用了篮球场地组织员工活动”,而非用于“开会”,估计“KTV”也不是用于开会吧?
若如此,则上述费用与会议并无直接关系,不能作为会议费入账。上述各项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范畴,不得抵扣。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非保本收益不需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8]1号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如果是先分后税的合伙私募形式,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需要。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