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境内单位提供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以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完全在境外消费指的是: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2.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适用条件】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如果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你说的不让用了是啥意思呢?就是租金不退,也不能使用了?那可以性转入成本费用,但需要有相关资料证明你说的政府不允许使用且不退还租金的事实。
你是一般纳税人,你的视同销售需要按一般纳税人税率13%纳税的,和您取得小规模1%发票无关。
你是说采用了一次性扣除政策吗?
如果分期付款和赊销方式购买,以固定资产到货时间作为采购时间,如果直接付款方式以发票日期作为采购时间。
如果采购时间在11月,可以在采购当年一次扣除,如果采购时间在12月,应该在次年一次扣除。
根据上述原则,您自己判断一下应该在哪年扣除,如果不应该在22年一次扣除而进行了一次扣除,正确做法需要更正申报。
关键在于,上述“公司去年到货”,是否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如果用于简易计税项目,那就不能抵扣;如果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则可依法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这种无需勾选,也没有地方勾选,直接计算抵扣即可。
填写申报表时,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其他”(8b)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10)。
其实,您原本没有收到发票,就不该抵扣。
关于账务处理,现在您补充一下,“以前年度已抵扣进项”,做这件事情的时候,您是如何写的会计分录?
我直接举例来讲吧:比如原本进货113000元,取得发票作如下分录
借:原材料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
贷:应付账款 113000
现在红冲了5%,来了红字发票
借:原材料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50
贷:应付账款 -5650
我并非故意不直接、全面告诉您答案,只是我将确实如下告诉您答案:
这种没有明确疑点的自查,只能对着整个税法(一本税法书,好几百页,只能一项一项看,自己是否完全做到),看看企业是否完全符合税法规定了。这确实没有更加准确的办法。
当然,若感觉有必要,可以请个中介机构帮您看看。毕竟,几百页的税法书,有的小企业会计可能没有完全掌握;但中介机构可能掌握得比较全面。
您的理解完全正确,“最终未取得该土地”则无法一并资本化,且此属于经营活动范畴(而非营业外支出),因此计入管理费用是恰当的。
就您描述来看,只是增加了一种结算方式(油卡),这并非所明确禁止事项。比如单位年终发福利,发现金还是发实物,只是发放方式不同,实质都是福利呀。个人观点,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免除10万?还是50万?没看懂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