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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您之所述,“原中央空调嵌入房体没有单独做固定资产”,也就是说,没有“原中央空调”这项资产,只有“房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
房产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不用。前提:这个年收入不止从您这儿取得,是这个人取得的全部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综合所得单是费用扣除就有60000元,如果年收入小于60000元,肯定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不用汇缴。
但注意,是“不用”,不是“不得”。打个比方,即使收入小于60000元,也可能因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而已经预缴税额,这样需要通过汇缴实现退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若发生上述情形,则发生增值税缴纳义务。若未发生上述情形,而收取款项,是为预收款,则发生预缴义务(预缴义务与缴纳义务不是一个概念)。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您好,问题所述情况,只是股权发生变化。股权变化并不影响企业自有资产的权属,问题所提到的公司房屋产权不会因股权变化而发生变化。
办理不动产权证时,需要缴纳印花税、契税。
您好,只要业务正常、真实,应当不会有问题。
一、“按照劳务走”不正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汇缴综合所得计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上所述,单是扣除费用六万元,上述预缴税额也已超出许多(但也不是1080元,我不知道您是怎么算出来的;可能涉及一些扣除项目吧):
(120000-60000)×10%-2520=3480元
也就是说,退税是肯定的;金额并不确定。
您好,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冲减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折算成人民币)
贷:其它应付款-运保费 (折算成人民币)
征退税差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收齐单征时: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外贸企业取得用于出口的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应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退税勾选”,本功能仅外贸企业、外综服企业具有该功能权限。主要提供按照开票日期查询和逐票勾选(支持同时勾选多份发票)的操作方式,实现纳税人选择可退税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清单信息(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功能。
退税计算:退税时以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乘以退税率,征退税之差做进项税额转出。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外贸企业出口如果适用免退税政策,应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做免税申报。
您好,建议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库进行模糊查询,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index.html
母公司、子公司皆属于独立法人。母公司财产若到子公司,或者销售,或者出资(也是视同销售),即使赠送也是视同销售。既然视同销售,自然可以依法、据实开具发票。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至少来讲,对方拒收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也就是说,发票开具要求“如实”、“内容真实”、“内容完全一致”等,如上所述,若实际名称与发票名称不符,对方拒收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