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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相关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虽然如此,对于“五金商店出售工具”来讲,使用“定额发票”恐怕并不方便,因为价格不一定正好固定。而按照发票管理法规来讲,要求票实完全相符;也就是说,发票金额应当与实际价格完全一样才行。
总之,只要主管税务机关仍然发放此类发票,而且定价恰好与发票金额相符,那就可以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也就是说,可以使用村委会代开发票,或者使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入账。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对于固定资产,或者销售,或者分给股东(那也是视同销售);既然企业注销,固定资产必有一个下家。
关于资本公积,这个并不是单独考虑,而是与其他科目一并处理。而且政策上规定也不是很清楚,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吧。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一般来讲,单位、员工之间提供服务不作为“经营活动”对待;上述情形建议谨慎,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如上所述,“实有而账无”,则账务处理错误;您应当把账上多转部分转回来。
借:原材料
贷:这个科目就得您自己查了,您转到哪儿,就从哪儿转回来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那么您通过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捐款,需要判断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是否属于公益想社会组织,如果是就可以按要求税前扣除,否则就不能扣除。
经查,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民政厅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辽财税﹝2019﹞114号),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获得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2019年是否仍具有公益组织资格,目前还没有查到文件,您最好和税务机构进行沟通询问一下。
借:原材料——活驴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驴肉、驴排
贷:原材料——活驴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疫情期间免收房租的,按照免租后的租金从租计算缴纳房产税,此期间不需要从价计征。
该政策在2020 年 3 月 6 日 15:00-16:00,国家税务总局将举办“同心聚力战疫情优惠便利助发展”在线访谈 有提到。
【问题23】我是一家写字楼的业主,每月租金收入约5万元。疫情期间,我为租户减免了租金。按照当地税务部门规定,我可以在4月征期(当地规定房产税按季申报)时申报享受免征2个月房产税优惠。请问4月我申报房产税时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财产和行为税司刘宜副司长:根据现行房产税政策规定,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您每月应纳税额=5万*12%=0.6万元。正常情况下,您每季申报时应纳税额为0.6*3=1.8万元。由于您今年可以享受免征2个月房产税优惠,免征税额为0.6*2=1.2万元。因此,今年4月您申报房产税时,应纳税额=1.8-1.2=0.6万元。
三证合一已经是很久之前的事情了,这个问题建议谨慎一下,最好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这不是政策问题,只是工作中的实际情况;作为老师,也只能给出这样的建议了。
1、按照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对于职工以发票形式报销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实质还是企业发放,因此可作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按照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2、新个税法虽然没有明确,但个税的原则就是因任职受雇原因从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所以是按60的80%作为基数进行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