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好,如果有公司内部制度规定,服务公司在哪里报销,这样符合内控制度,也符合税法的相关性原则。建议增加内控关于差费报销的规定。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且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依法认证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您好,问题一,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投资收益,是免税的。母子公司均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应当独立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二,可行,但需要注意,小微企业有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要求,超过了,就不适用了。另外,如果母公司再使用资金,可能会有其他问题(不一定是税的问题)。
问题三,部分业务在可行的情况下,外包给关联的小微企业。
这是视同销售,股东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涉及契税、印花税。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上述情况,股东视同销售房产,取得对价乃是“股权”;而“股权”本身也是一项资产。
标准处理,应当是不归还。因为这个借款单据,是当时员工公务借款时的原始凭证;如果归还,当时那笔业务就没有原始凭证了。后续处理方面:如果报销,自有报销单据冲之;如果归还(款项),则另开收据。
而且,所谓“归还”,其实是基于借据不入账,报销时直接进行账务处理的做法,这种做法并不恰当,特殊时点反而对于所借款项说不清楚了。
具体程序,没有统一格式要求;关键是符合内部控制要求,按照公司制度执行即可。
第一个问题,附件就是4张。
第二个问题,我没有完全明白您的意思;很简单,发票是外来原始凭证,报销单是自制原始凭证,一张一张加起来就可以了。
现在融资租赁按照租赁服务处理,不能取得利息发票的。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而“金融服务——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二者不是一个概念。
您好,问题一,员工从所任职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同时也取得劳务所得,从理论上来说,无任何问题,但目前税务机关后台预警指标当中有这一条,即员工如果从所任职单位同时取得工薪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预警。该劳务费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是不一样的。
问题二,如果员工在单位所明确的岗位职责外为单位提供服务,可按劳务支付报酬。如财务人员业余时间为单位销售部门编写APP程序获得报酬等。
问题三,支付劳务报酬时,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方法与旧的个人所得税法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一样的。支付给员工所得,均应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其中劳务预扣预缴和工资薪金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应分别申报。我担心,由于税务机关有预警,你们同时为同一个员工申报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可能通不过。
问题四,只要支付了劳务费应当预扣预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问题五,难以说服税务机关。如果只是部分员工有劳务费,可能好解释,如果大多数都是同时有两种所得,不好解释。
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除非特定情形,企业为职工及企业投资者购买的商业保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建议直接增加工资由个人出资购买。
依据: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相关解释: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等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我们来看一个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七)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这儿里是说计入损益类科目,没有具体说明哪个。事实上,计入主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等,其实差别并不太大;个人观点,还是转回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或许更好,这样就能反映直接减免的特征了。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如果上述房产占总资产比重比较高,且有大幅升值迹象,税务机关可能会不予认可平价转让,要求按照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进行个税缴纳,增值部分将要缴纳个税。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