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是的,必须取得公司抬头的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房产公司出租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甲转租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乙转租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乙如果是以房屋使用权参与分成,如果是取得固定收益,实际按照出租收益来确认收入;如果是按收益进行分成,可以理解为是联营,相当于以房屋使用权投资经营,增值税是由投资设立的主体缴纳,乙取得的收益属于所得税后分配,不应该缴纳增值税。
一、转让(销售)方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税率,其实我猜您问的应当是“税负”。因为我若告诉您税率,比如增值税9%或者5%、土地增值税30%~60%,其实也没有实际意义。其实,这样您仍然不能明确知道缴纳多少税。比如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而上述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则是同期各项业务汇总计算的。又如土地增值税,是按照税法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确定税率,而增值额的确定又是涉及许多数据。
至于整体“税负”,这涉及太多因素、太多数据,确实无法为您准确给出。
一、关于营业收入分类,可以自行确定。
二、主营业务收入反映主要经营项目,其他业务收入反映兼营项目,您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分。
三、税务处理方面,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基本没有实际差别。
一、只要内部审批通过,可以正常入账。
二、上述凭证,无法用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作为“其他个人”,增值税起征点通常为每次(日)不超过500元。如上所述,“是付给个人的5000元”,需要依法取得发票,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依法一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按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所发生的租金,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我来为您讲一下原理吧。
显然,若销售方给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可以用来认证抵扣;若销售方可以自行红冲,则会出现销售方没有作为销项税额而购买方却作为进项税额处理的情形,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专用发票红冲需要从购买方发起流程(除非购买方未认证抵扣或者无法认证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具体操作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也就是说,您公司上述情形若已在会计上作为损失处理(不是计提坏账准备,是确认无法收回而作为债权损失),可以直接申报税前扣除,并将“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留存备查。
可以使用其他联次代替,具体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可以依法限额内税前扣除(实际、限额孰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您好,保留相关证据资料,税务机关来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因纳税人无法扣缴时,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