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解释,对于企业计提的补充医疗保险,在计提环节量化到个人名下的,在计提环节并入工资、新金征税。对不能量化到个人名下的,在报销环节并入工资、薪金征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请明确贷款合同是以谁的名义签订的?贷款利息谁支付?如何支付?谁负担,以便帮助判断。如果是这样的情况:股东以个人名义与银行签订合同借款,然后转借给贵司,则可能存在这样的问题。
您好,100%股权的子公司之间所得税政策,可以参考财税[2014]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29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20号
投资方:增值暂不确认所得
被投资方:原值做成本扣除
既然“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则其不纳入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明确: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您好,这个问题没有必要向税务局举报。如果举报,可能的定性是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过,这个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结果是多缴税款了,税务机关针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依据不充分。这个行为已经构成虚开,但该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偷逃税款,所以,一般仅就这种行为进行处罚,罚款5万元到50万元。
您好,这属于转让取得的不动产,按不动产销售开具发票,因为受到面额限制,开成多张没有问题。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应选择编码:5010102000000000000 取得的住宅
应当按照“建筑服务”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您好,凡是回迁户支付给开发商的补差价款,都是购买房屋的增加面积款。房地产企业收取的回迁户补差价款,实际上是销售增加面积的销售收入,按照收支配比的原则,要记拆迁补偿费用(开发成本)
您好,租金减半收取不是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收取租金减少,房产税计税依据也相应变小,问题所说的计算应当是正确的。
依据: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的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