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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所以销售旧房是以售价减去该房屋评估价格的差额作为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税的。
而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因此根据你说的情况,是按照市场价值评估一个公允的售价,目的是可能认为你销售价格不公允吗,因此需要出具一个评估价格作为售价,再评估一个成本价作为扣除的部分,计算增值差额计算增值税。
您说的新准则,是指2006版还是2017版?而且,您的问题比较模糊,最好详细描述一下具体业务。
您好,需要交税,如果是以公司的名义来要求分摊,您付款是付给韩国关联公司而非董事长个人,那么应该来劳务类计算税金,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但从整个关联公司的角度来看,按8家公司来均分,计算依据比较简单,如果实际情况允许,您可以就分配原则做细化下,比如董事长的工作时间、或提供的服务来细化。由于是外资企业,均分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能会引起税务局关注。
您好,如果产能置换是类似产品线或资产,那么开对应的货物比较合适,如果涉及到知识产权、土地等,则可以开无形资产,需要您依据具体置换的内容判断,您也可以咨询主管税务局。
至于涉税:按您置换的价格或公允价,换出的资产计算销项税,换入的资产抵扣进项税。
同时,可能会涉及到印花税,如果有土地也有可能有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您好,资本公积是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投资者并且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资本公积从本质上讲属于投入资本的范畴。如果是资产负债率过高,资产负债率的公式是:负债/资产,而资产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如果您所有者权益比较难调整的话,可以看看是否可以减少负债,比如:预计负债、应付款、其他应付款等,同理应收款也可以看看,这些是企业掌握度比较大的科目,调整也比较有弹性。
您好,在合计核算上没有规定绿化要计入房屋原值,您可以按公司的会计核算要求作为费用,也可以计入土地的成本。如果您是因为房产税需要确定房屋原值,按财税[2010]121号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房产税的计税基础是包括地价的,而地价包括开发土地的费用,绿化是否算开发土地的费用各地执行不一,需要您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条文如下: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您好,目前没有看到最新文件,按现有文件执行到2020年度,如果要延长的话应该会在截止期或下一年度的一季度预缴前出台最新规定的。您可以关注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上述情形需要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注:由于所赠物品乃是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打个比方,给人一个水果,总不能切下小半个去交税吧。所以只能视为税后赠品;打个比方,上述水果100元,视为税后,折算为税前125元,即“100/(1-20%)”,相当于同时赠送客户125元(包含100元实物和25元现金),然后拿其中25元(125×20%)交税。切忌按照“100×20%”计算,那是错误的。
此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我们分三步来看:
一、代开发票预征
劳务报酬所得需要依法取得相应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劳务报酬所得若依法代开发票,则可能会预征部分个人所得税。
二、支付款项扣缴
取得发票与履行个人所得税义务并不矛盾。若向个人支付上述款项,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依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2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
若代开发票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实缴部分可以减除。如原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明确,对个人取得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申请代开了发票,也不论申请代开发票时是否预缴了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时,均应按照该项所得的适用税率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在代扣税款时,将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时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金额予以抵减。(当然,若代开发票未代征个人所得税,自然不能减除了。)
三、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注意,是并入以后的综合所得扣除上述各项;并非劳务报酬扣除一次、综合所得扣除一次,那样就重复扣除了)。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也就是年度口径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一、“未开票收入”原本不得滥用;发生销售业务,理应按照税法规定及时开票。而既然已经发生,若发生销售退回,则纳税申报时仍以“未开票收入”负数申报。
二、发生销售活动,理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者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若发生销售退回,则按照上述分录红字或者反向来写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扣除。
也就是说,税前扣除范围限于经营活动;而利润分配环节不在税前扣除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因此,上述汇兑损失不能税前扣除。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需要看具体情况处理,您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但各出口加工区的情况不一样,建议您还是与当地税务局确认下,包括让加工区内的客户和海关确认下。
条文如下:
三、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下同)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