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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依照税法规定预缴增值税。这取决于税法,而非对方公司如何要求。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相关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因此,“注册资金实缴了一部分”,则“实收资本”科目增加,因而产生印花税缴纳义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因此,目前政策是“按万分之五税率减半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相关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若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且您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且您公司所在地已经有文件规定“按照50%减征印花税”,(以上三个条件需要同时符合)则此期间内应纳资金账簿印花税依照万分之五税率“双减半”征收。
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不适用统借统还政策,针对这种情况,并没有相应的不征税或免税政策。如果此业务属实,理论上,如果企业支付利息时代开个人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是不公平的。个人建议,如问题提到的情况属实,可留存相关资料,暂时“参照”统借统还进行处理,税务机关一旦检查时,提交相关资料证明处理的合理性。
首先需要确定一下你所说的人力资源公司代发该员工在B 公司的工资,人力资源公司和B 是什么关系,只是代发工资?该员工是与B 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雇佣关系吗?
如果是B 企业员工,那么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代发工资,服务费计入管理费科目核算,发放的工资计入工资薪酬科目。
公积金按照该员工在B公司的报酬计算
计提公积金时根据该员工的工作岗位计入不同成本费用科目,和工资计提时计入的科目一致。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吊车”是谁的呢?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涉及税种
1、增值税,按租金5%计算缴纳
2、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照缴纳增值税的金额计算缴纳,城建税根据所在地区不同分别7%,5%,1%税率,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分别为3%和2%。
3、房产税,按照租金的12%计算
4、印花税,按合同金额千分之一计算
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目前小规模都有减按50%征收的政策
作为主播取得的薪酬如何缴纳个税,需要看主播和平台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如果是任职受雇,那么要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如果是签订劳务协议或合同,需要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
只要业务真实,您对外销售可以并且应当依法、据实开具发票。至于购买时未取得发票,则您无法用以抵税;但销售时仍然需要依照税法规定计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您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但是需要依照税法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明确,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但是,“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同时明确,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诸如上述年节福利,人人有份,则不属于上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对此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们打个比方,既然您提到中秋节,公司中秋给每个职工发放5斤月饼,这需要扣个税;而如果公司中秋聚餐,吃桌餐,职工现场消费的月饼(桌上摆着,吃多少随意;不是一人分一个),不用扣税;如果中秋之前,公司慰问困难职工,带了5斤月饼,这个也不用扣税。其他福利也是这样处理!
一、如果公司乃是“季度申报”,则税务范畴没有“月度”概念(反之,您想到了“月”,为什么没有想到“周”、“日”、“时”、“分”、“秒”呢?后面几个有点极端了;但这样极端地举一下例子,反而容易理解)。如果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依法免征增值税。
二、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您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按时、据实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