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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建筑服务”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您好,凡是回迁户支付给开发商的补差价款,都是购买房屋的增加面积款。房地产企业收取的回迁户补差价款,实际上是销售增加面积的销售收入,按照收支配比的原则,要记拆迁补偿费用(开发成本)
您好,租金减半收取不是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收取租金减少,房产税计税依据也相应变小,问题所说的计算应当是正确的。
依据: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的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您好,如果该个人不是分包方,则支付给该个人的苗木款,即使取得发票,也不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应全额计税。31号公告中所说的差额扣除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分包款,涉及货物的差额扣除必须是建筑分包合同中涉及的货物。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您好,以下文件供参考:
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您好,您单位汇算清缴完了吗?汇算清缴完了,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才能自动调出来。
1、需要看您收到的降费奖补收入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条件,如满足就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缴纳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 不征税收入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否则就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麻烦您补充一下,您的营业收入到底是多少?您给出了两个数据:“营业收入3.2亿”、“1.2亿确认的收入”,到底是多少呢?
一、所谓“按开票金额确认了收入”。应当是:按照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金额开具发票。
二、季度申报收入大于年度申报收入,倒也有可能,比如前三季度销售了1000万,第四季度不但没有销售,还发生了100万销售退回,那全年收入就是900万了。不过估计您不是这个原因。
但是属于什么原因?还需要您来补充。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计税毛利从来不会单独计税,而是算出“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二)年报时这样计算:
1、假设全年预收款4000万,按照10%算预计毛利,那就是400万;
2、假设这个4000万里,转收入1000万;当然,这里的收入、成本已经并入“应纳税所得额”里了。比如收入1000万、成本850万,那就是实际150万净收益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这时候,同样是这个1000万,上面包含了预计10%,即100万;这里又有确认150万,当然重复了。那就从400万里减掉100万。
也就是说,转了收入,有多少算多少就行;没转收入的,做预计毛利。
我尽量用通俗语言为您解释,但不看着报表,还是可能不好理解。因此建议您对照申报表附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其填报说明理解一下。
根据财税〔2010〕121号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文件并未直接明确在职职工总数的计算口径,并且授予省一级财税主管部门确定比例和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1]3号)就给与了以下明确规定,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也就是不含劳务派遣人员,所以您需要和当地税务机关进行详细咨询。
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