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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有明确的文件,但分析来看是不可以的,因为按照专项附加扣除办法,租房支出除了夫妻双方没有自有住房且分别在不同城市工作可以分别扣除房租以外,都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外籍人可以选择住房补贴或者住房租金专项扣除,但如果成立家庭已经扣除租金的专项扣除,我理解就不能在扣外籍人员的住房补贴了。
一、作为居间、经纪、代理之类没有问题(具体哪种,据实而定)。
二、按照实际费用发生时入账。
三、“通过第三方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身份”乃是“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大错特错。
谁为您提供这项服务,谁为您公司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一般纳税人)
或者“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其他收益(假设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或者“营业外收入”(假设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如上所述,既然售价(假设您给出的是含税价)100000元:
销售额(注:增值税范畴下,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前边加不加“不含税”二字并无异议)=含税(“含税”销售额下,“含税”二字则是必须加的)销售额/(1+3%)=100000/(1+3%)=97087.38元
应纳税额=销售额×2%=97087.38×2%=1941.75元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我认为应该计入房屋价值,对于自建房屋应该是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都应该计入,废水处理工程,自来水管道安装,天然气管道安装,弱点系统工程,这几部分都是房产不可分割的部分,没有这些设施,房屋也不能正常使用,因为应该计入房产价值中。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此外,还应包括同房屋不可分割的室外扶梯、天桥、水箱、冷暖气设备、中央空调(不包括窗式空调)、下水道、消防设施、舞台以及电灯网、电话网等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
也就是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如果在次年六月三十日之前缴纳,不加收滞纳金;如果超出此期限,则应加收滞纳金。
股权转让环节双方都要缴纳印花税,另外转出方如果收回投资款如果高于原投资金额,将产生应纳税所得额,需并入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法上对于纳税人有明确的规定,应该由各自负担各自的税费。
1、研发费用如果开发成果不在你方,你的研发费是无法加计扣除的,因此也无需备案,就按企业实际发生的一项支出入账即可。
2、如果研发工作完全发生在境外,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如果研发活动需要在境内进行,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3、代垫部分的意思是不是境外机构将发票直接开给客户,你们境内机构只是负责转交发票和代为收付款项,如果是这样,实际支付款项的客户才是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根据以上规定,如果该境外公司的服务发生地在境外,按上述原则,按劳务发生地确定属于境外所得,如果该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方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