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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相关规定,上述费用区别具体情况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大市政配套费”或者“开发成本要——基础设施建设费”、“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等即可。
土地增值税方面,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地价”从“开发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拆离出来;但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地价”与“开发成本”其实是合在一起,适用相同政策的。
也就是说,上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作为“开发成本”或者“地价”(区别不大)在企业所得税以及土地增值税,随商品房销售比例依法进行税前扣除的。
打个比方:业务员出差,替公司垫付费用,这个发票肯定是开具给公司的。这儿应当也是一样;如果发票名称不符,直接入账是有瑕疵的。建议发票退回作废(红冲)后据实重新开具。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含)以上普通住宅1.5%,超过144平米(含)调整为1.5%,非居住用房仍为3%。
计入“开发成本——基础设施费或者公共配套设施费”即可。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方面,可以随房屋销售情形依法税前扣除。
参考依据: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您好,具体您是哪种组织,您可以参考一下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财会【2020】9号),希望有所帮助对您。
可能涉及主要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一)发生损失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若依法需要转出进项税额)
(二)对于应收赔偿挂账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贷:固定资产清理
(三)先行购买设备或者备件
借:固定资产或者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依法可以抵扣时)
贷:银行存款
(四)收到保险公司赔偿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您好,残保金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①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人数的确定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为准。
②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于减免残保金的优惠,可参看下面的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二、优化征收,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
(三)实行分档征收。
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四)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五)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六)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更多资料,请参看:https://www.sohu.com/a/406852457_120074355
残保金筹划的一个方案是雇佣一些非全日制用工,每名员工签订合同均不满一年,这样,支付给满足条件的非全用工的工资,无须再计算缴纳残保金。
这个没有必须要求。只要符合经营常理、存在合理理由、确实由于公司业务即可。若有必要,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此问题或许缺乏直接依据,以下谈谈个人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关规定,(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综上所述,监理工作乃是建筑施工必要组成部分,监理费应当符合“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之定义,因而应当作为“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处理。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需要。
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您好,问题一,如果建筑企业将工程项目承包给个人,支付工程款时,个人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劳务发票,代开发票按简易征收方式计税,代开的劳务发票,如果属于建筑服务,应开具建筑服务发票。金额大小,没有限制。
问题二,各地口径可能会有不同,有的地区口径是,只要是真实的分包,就可以差额申报纳税;有的地方的口径是,分包个人违反建筑法规,不能差额扣除。考虑到地区差异,建议这个问题直接打电话给当地12366确认一下。
问题三,如果是虚列工资,有税务风险。如果11月份通过个人所得税系统申报时,如果设定从业受雇时间是自1月份起,10个月则会累计扣除费用50000,当月收入5万元,应纳税额为0。贵司可通过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申报一下试试。
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是单位对职工的一种奖励,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现金,通常理解是职工自己在此岗位通过自己的钻研能够做出业绩会给予一定的奖励,文件没有明确的限制规定,我觉得企业可以自由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