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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成本费用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您得明白,会计分录针对“发生的业务”,是发生额;而您说的“亏389万实收资本1000万”是结果、是余额:即:实收资本 1000万元、“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89万元。
股权转让,涉及股东变更登记,涉及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的计算。
可以。
比如:某固定资产账面剩余残值1万元,实质含义就是预计还能处置获得1万元收益。但是现在确定肯定没有会买,一分钱也卖不出来,可以计提减值准备。
您好,是否享受优惠政策以第3行(利润总额)为判断标准,第9行实际利润额为计算依据得出减免所得税额(12行):
1.利润总额≤100万时:减免所得税额=9行*20%
2.300万≥利润总额>100万时:减免所得税额=9行*15%+50000
3.利润总额>300万时:减免所得税额=0
所以只要您符合小微条件,报表会自动计算取数。
一、政府补贴,与形式无关,关键在于是否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股东豁免债务,可能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股东
贷:实收资本(转为出资)
资本公积(出资处理,但是超出注册资本份额)
营业外收入
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需要缴纳印花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后一种情况,不需要缴纳印花税,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您说的外籍人士,属于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
这取决于您的印花税征收方式。印花税征收方式有二:
(一)如果您公司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应纳税凭证(合同、协议等)据实计算,则您的合同协议签订多少金额,就是多少计税依据。发生业务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协议等,那就不用缴纳印花税。
(二)如果您公司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账面发生金额核定计算,则不考虑某笔销售、采购是否签订合同、某笔业务是否订立书据,而是按照核定比例一并计算。比如某地核定办法曾经规定,《购销(包括购、销两个环节)合同》印花税按照销售收入130%确定计税依据(而不另行计算采购金额)。
您好,减免的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不需要计提做账。
您好,应当不可以。你的意思可能是想问办培训机构,想享受非营利机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但是,非营利机构需要满足条件后才可以。而非营利机构的一个条件就是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国有企业的考核可能没有办法满足这一点。
但是如果放弃认定为非营利组织,按正常企业申报纳税,则成立培训机构无任何问题(公司制)。
依据:
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您好,首先,买一赠一的前提,有“买”才有“送”,在购房送家电的促销活动中,所谓的赠送其实是一个噱头,实际上是有偿赠送;
其次,根据《合同法》规定,在赠与这种民事行为中,赠与人依约无偿转移其赠与物的所有权于受赠人,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必向赠与人支付相关的对价。如果,买房“送家电”、“送家具”、“送汽车”等促销活动属于赠予的话,则与赠与合同要求的无偿转移与物要求明显不符。
再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房地产公司销售的是不动产,既不是货物也不是服务,明显也不属于混合销售;
因此,买房“送家电”、“送家具”、“送汽车”等促销活动,实质上是房产公司的促销费用。会计上个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加计扣除,适用前提乃是“研发”。
一、您购入上述无形资产,用于您公司研发活动,可以依法加计扣除。
二、您购入上述无形资产,并未用于您公司研发活动,不得加计扣除。
注:A公司研发,当然依法加计扣除;但那是A公司在研发,不代表您在研发。
打个比方:张三发明一项产品,人家给他奖励;您买过来,继续研究,使这个产品更加先进了,当然也可以给您奖励。如果您买过,只是消费、使用这个产品,那当然不会因为发明、研究给您奖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