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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出租收入,依照一般计税方法计提销项税额,则对应采暖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必转出进项税额。
二、如果出租收入依法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额,则对应采暖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进项税额需要转出,但也不会产生销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一、土地使用税与房租收入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二、若房屋并未出租,则依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非出租)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三、若无房租收入,则与此房产相关的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并不发生纳税义务。
一、关于能否报销,可能有些异议。有两个省级税务答疑可供参考:
(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2010年汇算清缴政策问答》: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二、如果因为公务实报实销,则并非员工取得所得,不用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向航天信息或百旺金赋购买的金税盘或税控盘,以及每年的固定技术服务费用,都可以全额抵减应纳增值税。
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类型企业基本涉及税种是一样,都包含增值税及附加等流转税、如果有房产和土地,涉及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还有印花税等财产行为税,主要区别就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特殊税收优惠政策。
需要看你是通过什么方式替老板进行汇算,如果通过手机APP,只能通过连接老板个人银行卡进行补税;如果是听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的单位集中申报模块,可以对单位集中申报的所有人补税金额进行单位账户补缴,然后向个人收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如上所述,如果上述房租、水电费并未向派遣公司支付,自然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依法税前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个人认为,事实上不是这样的。
住房维修基金,既然由业主缴纳,则开发商只是代收代付,并非缴纳主体。那么开发商与主管部门结算,自然会以收据之类凭证,但这不是正式“财政票据”。这里我得打个比方:比如您给厂家预付款,厂家给您开“收据”,厂家发货结算,给您开“发票”;维修基金当然并非“发票”开具范围,相对应的,正式缴费凭证,与“发票”所对应的乃是“财政票据”(有监制章的),而开发商与主管部门结算的“收据”,也就大致相当于预付款时的“收据”,就是这个道理。
也就是说,开发商代收代付,只是取得普通“收据”,证明资金收付。而作为正式住房维修基金的缴费凭证“财政票据”,应当由主管部门开给业主。而且业主办理房产证,也需要这个票据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向主管部门了解一下。
麻烦您具体描述一下,减免“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原因是什么?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主要是指财税[2012]27文中提到的“两免三减半”中的“两免”期间“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严格意义上来说,双软认证已经不是取得软件行业税收优惠的必要条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财税〔2016〕49号文中列示的优惠政策均未提到需要“双软认证”作为前提条件(见下文):
四、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六、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软件行业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层面主要有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参见财税〔2011〕100号)、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两免三减半或10%、即征即退增值税作为不征税收入、加速折旧、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 (财税〔2012〕27号);地方政策一般会动用财政返还,政策力度不一而足,建议与当地招商部门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