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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打个比方,路人甲的子女,前来公司报销费用,公司不会给报。公司之所以报,乃是为了职工;而上述款项只是给职工报销,并未给职工提供培训。因此,实质上,就是给职工发了这部分工资。
参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显然,如上分析,这完全符合“职工任职或者受雇”概念,因而构成职工工资薪金所得。
上述情形,按照职工工资薪金进行账务处理即可;且应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我为您列一下完整、正确会计分录吧。
一、三名股东分别投资入公司,公司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150万
贷:实收资本——A 50万
——B 50万
——C 50万
二、C股东将股权转让给A、B,按照您的比例,则A为26.5万,B为23.5万。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是三名股东之间的事情。对于公司来讲,只是明细科目改变而已。
借:实收资本——C 50万
贷:实收资本——A 26.5万
——B 23.5万
发票开具,应由货物、劳务、服务等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如上所述,业务实质乃是“A公司向个人购电”,B公司只是“代缴”,则不能由B公司给A公司开具发票,而应由个人依法、据实给A公司开具或者代开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也就是说,牌照费用最终要构成固定资产成本;既然尚未买车,则可先挂于“其他应收款”之类科目过渡,待买车时转入车辆价值即可。
1. 如支付给境内个人,境内个人与境外公司也有委托代理关系,那么上述个人将可能被视为非居民企业(国外公司)的代理人。《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税收协定条款解读之三 常设机构》“如果代理人具有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力,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则代理人应构成被代理人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这就是所谓的代理型常设机构。”那么上述个人就应当依照常设机构条款为非居民企业依照核定或查账征收对上述款项收入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2. 如实际提供劳务方的确是上述个人,且个人不承认同境外公司具有委托代理关系,那么也会面临按劳务所得来代扣代交个税的情形,因为支付所得的是你公司,接受所得为个人。并且与境外的交易部分所取得的票据会得不到认可。
可参照总局文件http://www.chinatax.gov.cn/download/ssxxjhzt/41.pdf,其中提到:一、纳税人识别号介绍:中国香港不专门给纳税人发放用于相关税务沟通的纳税人识别号(TIN)。下列身份识别号码等同于纳税人识别号:(b)实体:商业登记证号码(BR number)。中国香港商业登记署负责为实体注册登记。商业登记号码是发放给实体的唯一识别号。依照此条,如对方能够提供商业登记证,则可以视同其具备香港税收居民身份。
以下回复供参考:
1.由于企业的外销收入已经在2019年8月退运(请核实退运是否是客户终止要货而做退货处理),应在2019年在会计上做退货处理,冲减相应的外销收入和产品的营业成本,如果之前未做或做在2020年则需补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2020年4月上述产品转内销,应计入2020年的内销收入与成本,4月开出的销项负数发票是指针对出口退运还是内销行为?如是出口退运,按照上述处理原则即可;如是内销退货形成的红字发票,则冲减计入2020年的收入与成本,不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