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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上所述,假设上述叉车用于建筑施工,则其适用“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9%.
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受让方涉及契税、印花税。具体情况可以据实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依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2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这个问题各地口径可能有所不同,以下文件可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参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因本单位公务而实际发生车辆日常费用报销、加油、过路费、停车费等,可以在本单位税前扣除,但须证明相关、合理;比如发票,抬头自然应为本单位,另外还要有相关凭证予以佐证。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年检费、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如上所述,假设您依法开具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理应依法、据实进行纳税申报。
二、若您公司于8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依法符合抵扣条件,可于9月15日前申报8月增值税时依法申报抵扣;此处没有“60%”比例规定。
至于“30%工资”,则与增值税申报没有直接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这个问题,可能极其复杂。
我们先来看从含税租金出发,租金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
一、我们假设含税租金未超过4000元(若超过则又不一样了)。
二、既然未超过4000元,则增值税可以免征,附加税费同时免征。
三、含税租金扣除如下项目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我们还得假设上述房子乃是住房,若是非住房又要涉及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税率又不一样)。
此处即房产税=含税租金×4%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假设没有就不用减了。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假设没有就不用减了。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这儿是每月减800元。
四、我们再要假设上述租金乃是一个月
假设依照您的数据,则“2600不含税租金,个税180”,含税租金即为2780元,这样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780-2780×4%-800] ×10%=186.88元,也就是说,如上情形,您的这两个数据是无法共存的。您可以确定其一,然后依照上述政策及公式倒推一下。
一、“三流一致”是开票方面规定,与出资没有太多关系。
二、关于出资的基本规定,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如上所述,建议由母公司直接出资;若由另一子公司出资,则或者加其为股东,或者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另一子公司乃是代母公司垫付资金。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条相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也就是说,自然人股东取得分红,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百分之二十,由支付分红的公司代扣,并向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目前,没有文件规定开票人处的书写什么情况下是不合规的,因此如果为开票人三个字,不能判定发票不合规。
其实,我们带上数字略微分析一下,即可明白。
假设这个房子100万,60万卖给张三;那少卖了40万,为什么呢?因为用了张三一块地,那块地就值40万。我们这样简单写一下分录。
第一步:买张三的地
借:开发成本 40万
贷:银行存款 40万
第二步:把房子卖给张三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万
这两笔分录合在一起
借:开发成本 40万
银行存款 6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万
也就是说,应当原价全额确认收入、计提税金,差额部分其实就是占地成本。
该案例说的是该笔业务虚假,也就是未发生真实的会务费支出,伪造了会务费协议,因此该协议本身就是虚假的,不真实的。因此属于无中生有,据此非真实性进行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