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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如上所述,既然“应付工资和社保按月打给派遣公司”,而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则不作为您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将其作为职工福利费基数。
您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号第六条规定,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在没有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净资产需要调整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准则3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我们来列一下会计分录:
一、发生毁损
借:其他应收款
贷:工程施工
二、收到赔偿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三、重新修复
借:工程施工
贷:银行存款
显然,上述分录转了一圈,全部都抵掉了。其实,这个业务就是如此,比如工地上毁了一棵树,然后责任人又栽上了;对于您公司来讲,本来就是相当于没有什么实质影响啊。
您好,这是用于经营的,并且不是投资人从被投资企业借款,所以,不适用财税〔2003〕158号征税的规定。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1044
理论上,若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法定事由,不能任意作废或者红冲已开发票而重新开具。而且,分次开具发票与汇总一次开具发票,效力其实一致。
当然,作为一件商品,想要开具一张发票,也是可以理解。这事情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总之,不是非常严重的、明显的原则性问题。
您好,需要提问者注意的是,计算公式所提及的情形和当期开具的发票并无直接关系。公式是指当期的简易计税销售额和一般计税销售额,该销售额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当期的有关,与当期开具发票间接有关,换句话说,即使当期没有开具发票,但有发生纳税义务的销售额一样要计算。
问题2,取得无法划分用途的进项税额,当期没有销售额,无法计算应转出进项税额,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应当如何处理,可认证后计入进项税额。年末时,可依据全年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如果不清算,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时也会根据规定进行上述调整。
问题3、4,只有当期有销售额,不论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按公式正常计算即可。
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不可以,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注释: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销售字画应该属于销售著作权,应该按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但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个税:对于作者本人转让自己书画作品的所有权,被用于收藏、欣赏等,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且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您好,应按2013年40号公告规定的情形决定是否要备案。一般情况下,对外付汇备案的都是需要代扣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的情形。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核算只有三个二级科目
应交增值税
代扣代缴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