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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描述,如果借聘人员和你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应由你公司支付工资,控股公司借聘该人员,应该属于你公司提供劳务给控股公司,派人到控股公司来完成此工作,因此应该工资在你公司发放,同时你公司开具发票给控股公司收取费用。这样你公司一方面产生了派人出去收取的收入,一方面支付了该员工的薪酬。
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这里强调的事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是在合同期内解除,而您说的是终止劳动合同,是在合同到期之后解除,理解上应该不可以适用解除劳动关系的免税政策。
北京有个相似案例,供参考:
张秀善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麦子店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征收行为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日期:2019-07-23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3行终689号
如果是违约,合同不再履行,对方未和你在收取销售货物的款项,这时对方只收取违约金的话,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因为没有产生增值税的应税项目。
你可以凭对方开具的收据以及合同的违约条款的约定,在税前扣除。
您好,预付款保函目前在我国工程项目、央企和国际贸易中采用比较多,国内贸易中一般企业接受度还不是太高。我所了解的目前国内预付款风险管控主要通过建立风控机制,对预付款风险进行评估,通过调查供应商信用、建立供应商信用档案、建立预付款审批及管理流程制度、合同管理等来进行预付款的管控。
您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所以您司拟对外投资的无形资产应当以实际评估的公允价值为依据。符合财税【2016】36号附件3中第26条规定的无形资产可以免征增值税。
您好,根据电话沟通,以下建议供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7]92号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五、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六、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八、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九、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本通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十、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二)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三)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四)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十一、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5日
财税[2008]151号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综上,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额度按人数和当地标准计算,退税收入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不过企业可以利用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的政策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您好,对于收到的滋息费用,在会计上您可以计入“其他收益”或“财务费用”科目。在税务上作为营业收入的价外费用进行处理,与产生该应收账款的营业收入适用同一增值税率进行缴纳增值税。
这个没有太好的办法解决,只要对个人股东分红必然要缴纳个税的,除非你直接设立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公司,这样就没有所得税,只有个税,但个税是按5%-35%经营所得税率,不是20%。也可以考虑税收洼地进行核定征收或者税收返还。
不可以抵扣,只有旅客运输服务可以凭电子发票抵扣,代订机票取得6%的发票应该属于经济代理服务,需要取得专票才可抵扣。
您好,如果不是买赠行为,支付的时候需要按偶然所得适用20%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该业务不涉及增值税。该支出凭购买预付费卡的发票、赠送的相关凭证(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在税前按业务招待费或业务宣传费限额扣除。
如果是买赠行为,则无须代扣个税(有点类似商业折扣,但由于未在发票上注明,因此,增值税销售额并不影响)。凭相关资料在税前全额扣除。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