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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使用”不是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这儿强调“占用”,而非“使用”。
二、此问题关键在于土地位于哪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不难理解,不必多说。有人说,我公司土地在农村,怎么交土地使用税?因为这个农村位于“工矿区”。
这个问题其实不难理解,只是有些人误解了。关于《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这个文件,必须全面理解。
一、这个文件主要说的是,可以(注意是“可以”)使用电子凭证入账了,而且可以按照文件相关规定单独使用,不必另行打印;前提是符合规定条件。
二、文件第四条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比如您说的电子发票,这本身就属于“电子会计凭证”,可以直接使用这个电子凭证入账(当然需要满足文件规定条件),不用打印出来;也可以打印出来(打印的纸质件相当于“复印件”),但这时也要求保存电子凭证(因为这才相当于是“原件”)。这样就容易理解了,您使用“复印件”(纸质)入账,当然需要保留“原件”(电子发票)了。
又比如您本来就是取得纸质发票,这本来就是“原件”,就不是必须电子化上传保存了(当然也不禁止)。
单就发票本身来讲,只要业务真实、票实相符,个人给您代开装修发票,税务机关并不干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当然,您还须考虑相应资质问题。即个人能否有资格从事上述装修活动,是否对于工程质量、验收构成影响。
您的想法根本就不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对方给您开具发票,乃是法定义务。您不必有“对方不给开发票”的想法;反之,“您不给他付款”,难道他也能接受吗?这是一个道理,义务是双方的、相互的。
具体的科目设置与规划,您可以看一下《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您好,可以的。
您好,会计上可以全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但是税法如下:
(一)一般规定: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特殊规定: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2、2020年1月1日起,企业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时,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您好,如果员工工资不高,可以变项以工资的形式支付,需要注意的是,这样做,不合规,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