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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加计扣除针对“研发费用”或者“残疾人工资”。如您所述,只是提及“装修”,并未提及以上两项;则无法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801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如上所述,既然属于“扶贫资金”,且您未说明“单独指向某个用途”,则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即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若进项税额较大,依法结转留抵即可。
二、您所签订合同,只能就其合同价格自行协商,而“进项税额”,则依税法计算或者开具;此事不由合同决定。比如您可以与对方商议工程造价3000万元或者4000万元;但其中多少进项税额,乃是根据上述价格依照税法开具,这不能单独商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则视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情形而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相关规定,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既然已经退还,则需要依法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注:可以这样理解一下,或者认为保险未缴而不能扣除;或者认为保险已缴、已扣除,此时另外取得一笔所得。总之,皆需要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征收对象有五: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如上所述,既然“确认无形资产”,且销售其“使用权”,则为“销售无形资产”(而非销售货物或者销售服务)。
一、入账应以历史成本,不能另行评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二、无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需要依法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房产税征税对象乃是“房产”,与是否有房产证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乃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明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也就是说,若实际占用而虽无土地使用证书,也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作为福利费可以,税法、会计范畴没有人数限制。
二、需要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则视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情形而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相关规定,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既然已经退还,则需要依法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注:可以这样理解一下,或者认为保险未缴而不能扣除;或者认为保险已缴、已扣除,此时另外取得一笔所得。总之,皆需要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麻烦补充一下,您是自然人还是公司?您在公司是什么身份?
由于无形资产方面没有类似于“在建工程”之类科目,若上述软件系统调试期间较长,有必要过渡入账,且已付款,可以通过“预付账款”之类科目过渡,待安装调试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结转无形资产即可。
本质上,这还是劳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一并按照所提供劳务费用开具发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