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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干租模式应按动产租赁申报缴纳增值税。设备进出场地及安装拆卸费用应作为租赁的价外费用一并计税,适用13%的税率。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5.租赁服务。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您好,贵司该业务应属于其他现代服务,不应属于餐饮服务,也不是劳务派遣,只是一种服务外包,建议按如下商品服务编码计税和开票。商品服务编码到五级,如果已经超过范围,则需要到税务机关申请增加开票范围,具体的劳务,只要在范围内就可以开具发票。除非劳务不是一类,超过了已经有的开票范围。
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在2019年7月19日有明确答复: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为2万元时,为减轻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负担,部局两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这是一项长期有效的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3万元后,部局两家又发文明确,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但此项政策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并已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部局两家也未再相应提高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标准。因此,目前仅有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仍继续有效。
另外,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这只是“拐了个弯”而已,实质上还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集团公司
借:其他应付款——集团公司
贷:实收资本——集团公司
“其他应付款——集团公司”借贷相对冲 ,上述二分录合并起来: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集团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如上所述,这就是标准股东出资分录,股东资金也确实归入公司账户,当然可以作为出资处理。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麻烦补充一下:您公司是把总公司不动产,以总公司名义对外租赁?还是租入总公司不动产,然后自己使用呢?或者还是其他情形?
这儿需要注意两点:
一、差额预算不影响减免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四条规定,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必须是事业单位本身业务自用,才可依法减免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十、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解释:……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六条“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经营所得是税目,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是征收方式,二者并不矛盾。
作为经营所得来讲,可能查账征收,也可能核定征收。
如果查账征收,则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核定征收,则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核定利润率,进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或者直接核定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按照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购买方并非消费者个人且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此小规模纳税人并不适用免税规定,则当然可以依照规定征收率(一般情形下3%,若另有规定,则依照执行,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之,比如购买者是消费者个人,或者购买者未索取,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依法适用免税政策,那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同时符合才不能开,是符合其一就不能开具)。
您好,新个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即中国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标准是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若外籍个人有住所便不受180天的限制,如没住所有当年度不满183天,则为非居民纳税人。
麻烦您补充一下,B公司是上市公司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