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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库进行模糊查询,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index.html
母公司、子公司皆属于独立法人。母公司财产若到子公司,或者销售,或者出资(也是视同销售),即使赠送也是视同销售。既然视同销售,自然可以依法、据实开具发票。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至少来讲,对方拒收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也就是说,发票开具要求“如实”、“内容真实”、“内容完全一致”等,如上所述,若实际名称与发票名称不符,对方拒收符合规定。
您好,问题没说,他同时在两处任职取得的年终奖,还是先后在两家企业任职取得的年终奖?
如果是前者,则年终计税只能适用一次,如果是后者,应当可以合并,但目前手机端并不支持合并,建议到大厅申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现代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如上所述,既然“委托软件公司开发”,则对方应当按照“现代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软件开发服务”开具发票;若开发成果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及确认条件(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则可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
您好,转让方为自然人应就其转让所得在被转让股权所在地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购买股权一方为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股权转让款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转让方为企业,则该企业在转让完成股权变更时确认收入,并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该类业务的筹划,可参考税务天网下,企业税务风险管控体系建设 讲课的PPT:
依据: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与计入什么科目没有直接关系。
印花税征收方式有二:
(一)如果您公司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应纳税凭证(合同、协议等)据实计算,则您的合同协议签订多少金额,就是多少计税依据。发生业务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协议等,那就不用缴纳印花税。
(二)如果您公司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账面发生金额核定计算,则不考虑某笔销售、采购是否签订合同、某笔业务是否订立书据,而是按照核定比例一并计算。比如某地核定办法规定,《购销(包括购、销两个环节)合同》印花税按照销售收入130%确定计税依据(而不另行计算采购金额)。
是否应当取得发票,与计入哪个科目没有关系,在于税法规定。既然租个人房屋,则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可以不必取得发票,而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入账;若超过10万元,则必须取得发票。
若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账务处理还是确认相关费用,只是企业所得税申报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向个人支付租金,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您好,会计处理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注意区分开。当月实现销售,如果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但并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则应做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销货款 113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税额:1300元
后期确认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税额: 13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元
如果此时同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则应一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销货款 113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元
您好,该收入应计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