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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转让方为自然人应就其转让所得在被转让股权所在地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购买股权一方为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股权转让款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转让方为企业,则该企业在转让完成股权变更时确认收入,并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该类业务的筹划,可参考税务天网下,企业税务风险管控体系建设 讲课的PPT:
依据: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与计入什么科目没有直接关系。
印花税征收方式有二:
(一)如果您公司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应纳税凭证(合同、协议等)据实计算,则您的合同协议签订多少金额,就是多少计税依据。发生业务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协议等,那就不用缴纳印花税。
(二)如果您公司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账面发生金额核定计算,则不考虑某笔销售、采购是否签订合同、某笔业务是否订立书据,而是按照核定比例一并计算。比如某地核定办法规定,《购销(包括购、销两个环节)合同》印花税按照销售收入130%确定计税依据(而不另行计算采购金额)。
是否应当取得发票,与计入哪个科目没有关系,在于税法规定。既然租个人房屋,则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可以不必取得发票,而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入账;若超过10万元,则必须取得发票。
若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账务处理还是确认相关费用,只是企业所得税申报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向个人支付租金,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您好,会计处理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注意区分开。当月实现销售,如果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但并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则应做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销货款 113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税额:1300元
后期确认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税额: 13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元
如果此时同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则应一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销货款 113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元
您好,该收入应计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的“税收协定条款解读之三——常设机构”中对代理型常设机构的解释,其中并没有特指“个人”,应作广义理解,包含企业公司:
(1)代理人必须“经常”行使签订合同的权力这一要件,反映了第五条的基本原则——即如果要认定某企业在某缔约国设有常设机构,并因此在该国负有纳税义务,那么该企业就不能仅在该国短暂地存在。认定代理人是否经常行使签订合同的权力,应该根据相关活动的程度和频率。而这种程度和频率取决于合同和企业营业的性质,因此很难为每个行业规定一个被认为是“习惯”或“经常”签订合同的频率标准。只要是“重复地而不仅仅在单独情况下”使用此项权力,即可认为符合使之成为常设机构的条件。
(2)与上述情形形成对比的是,独立代理人的活动并不会构成被代理企业的常设机构。判断一位代理人是否为独立代理人,关键要看他是否在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于被代理企业。代理人的独立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代理人具有商务活动的自由度,不受被代理企业的指导和控制;商务活动的风险由代理人自己承担,而不是由被代理企业承担;代理人并不仅仅为一家企业开展活动;代理人具备独立从事商务活动的专门知识或技术,不需要依赖企业的帮助。独立代理人在代表企业进行活动时,一般按照常规进行自身业务活动,不从事其他经济上归属于被代理企业的活动。
(链接见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44/n1671176/n1671186/c1705805/content.html)
另外根据国税发[2010]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也确认了这个说法:五、第五款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代理人在另一方进行活动,如果代理人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则该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执行时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理解:(一)其活动使一方企业在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的代理人,通常被称为“非独立代理人”。非独立代理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办事处、公司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组织,不一定被企业正式授予代表权,也不一定是企业的雇员或部门。此外,非独立代理人不一定是代理活动所在国家的居民,也不一定在该国拥有营业场所。
为了便于理解,我把您的问题修改一下:“公司和公司之间转让房产需要缴纳什么税?”
一、转让房产,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转让方),印花税(双方),契税、耕地占用税(受让方)。
二、关联企业之间,应当按照独立公允原则计价。打个比方,如果非关联企业之间转让上述房产,适用什么价格,则关联企业之间就应当按什么价格计税。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25671补充问题回复:那不可以差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
一、本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而电子发票按照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只要是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发票都属于电子发票的范围,包含你所说的的打车、飞机、手机等情形下取得的电子发票。
一、此发票并非没有可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是否可以抵扣,还需要符合其他条件:业务真实、票实相符、符合“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并非法定不得抵扣情形、程序合规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相关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虽然如此,对于“五金商店出售工具”来讲,使用“定额发票”恐怕并不方便,因为价格不一定正好固定。而按照发票管理法规来讲,要求票实完全相符;也就是说,发票金额应当与实际价格完全一样才行。
总之,只要主管税务机关仍然发放此类发票,而且定价恰好与发票金额相符,那就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