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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提问好象有不通顺之处,因此可能未完全明白您的意思;以下文件您可参考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当然,您问的如果是增值税方面,则凭票抵扣;2019年没有发票当然不能抵扣,若2020年补开发票且符合税法规定抵扣条件,可以在取得发票之后抵扣。
如果你公司签订的合同直接约定租赁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由你公司承担,那么就可以判定房租就是10万,那么对方就不可以按照10.6万来开具租赁的发票,否则与合同不符,取得这个发票就是虚开了,不能税前扣除,更不能直接抵扣了。
如果必须你公司承担税费,可以先倒算一下涉及的税金,在前合同时,按照含税金的金额作为租金在合同里体现,这样开具的发票就是含税金的租金,就可以抵扣且税前扣除了。
会计分录:
1、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发生的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应收利息(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到付息期尚未领取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等
2、持有期间的股利或利息时:
借:应收股利(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投资持股比例)
应收利息(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3、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时:
(1)公允价值上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公允价值下降: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
借:银行存款(价款扣除手续费)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同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贷:投资收益
或相反分录。
二、购买股票属于金融商品,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差额计算增值税。所以如果出售价格大于购买价格产生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
三、收益或者损失应该在股票出售后进行核算,计入当期的损益,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四、手续费或者印花税可以找证券公司索取票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奖金才可以免税,您所说的援藏津贴并没有特殊规定可以免税。
但对于西藏地区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财税字[1996]91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藏国税发[96]第1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4年1月1日起发放的西藏特殊津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西藏各族职工的关怀,对进一步促进西藏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在你区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给予的折扣,需要供应商按照折扣开具发票,折扣发票需要和原货物发票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一行为货物3000元及对应税额,另一行为折扣300元及对应税额,以负数表示。然后合计金额是2700元及对应税额。(假设不含税金额是3000)
账务处理:借:存货 2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小规模就不需要核算增值税,全部金额计入存货成本)351
贷:银行存款 305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所以应该根据上述文件判断是否与取得收入或者销售数量相关,根据你的描述应该和数量、收入无关,那么就可以不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所以,请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是,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就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发生的支出也可以税前扣除。
发票开具和收款没有直接的关系,按发票管理办法应该在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即使没有收款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也应该开具发票。如果对方不要发票,你公司已经做了无票申报,后期补开发票的时候可以补开,申报时同时以负数在未开票金额栏次申报,相当于只是不开了票不会导致多缴税。
建议设置备查账,对于每笔收入确认情况、开票情况、收款情况进行逐笔统计。或者规范流程,即使不索要发票也要进行开具,这样就是确认收入时就开具了发票,就不存在补开情况了。另外规范开票时间,不是收款时才开票。
给予的折扣,需要供应商按照折扣开具发票,折扣发票需要和原货物发票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一行为货物2955元及对应税额,另一行为折扣295.5元及对应税额,以负数表示。然后合计金额是2659.5元及对应税额。(假设不含税金额是2955)
账务处理:借:存货 265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小规模就不需要核算增值税,全部金额计入存货成本)345.74
贷:银行存款 3005.24
一般说来,特许权利费是指为获得使用以下权利而支付的费用:
1、与制造被估货物有关的专利、设计、图样、工序和诀窍等;
2、与被估货物的出口销售有关的商标、注册设计等;
3、与被估货物的使用有关的著作权、版权等。
一般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是按照一定时间确定费用金额,由于特许权使用费往往不是涉及单个产品,而且每月生产的产品数量也不能提前预支,无法准确计入单个产品成本中,计入期间费用在收益期摊销更为合理,当然如果你能确定为哪个产品所用,也有合理的方法分摊到各期该产品的成本中,我理解计入产品成本也是可以的。
您好,公告中对节能投资项目要么计入固定资产,要么计入无形资产,这里应该是该项目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金额,不考虑钱是不是支付了和支付了多少。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第三条,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节能服务企业应分别核算各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对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划分不清的,应合理进行分摊,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项目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两个因素的权重各为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