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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所谓“新租赁准则”,即修改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这属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组成部分;而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属于不同体系。
您如果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则包括租赁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皆与您没有关系。
这种情形可以作为使用权资产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相关规定,有几点提示一下:
一、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二、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即不作为“使用权资产”)
三、对于短期租赁(不超过12个月)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全新单项资产不超过40000元),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您好,问题一,提到的情形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可适用特殊重组。
问题二,满足特殊重组的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合并方在合并日取得的被合并方净资产分为资产和负债进行会计核算,其入账价值为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可做如下处理:
①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③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④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⑤非股权支付额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A公司会计处理
借:资产
贷:负债
银行存款
如有差额,借或贷资本公积
C公司会计处理
借:权益
负债
贷:资产
问题三,问题提到的情形,不征收增值税,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2011年2月18日):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 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您好,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虚开,按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但该问题即便是移送公安,最终应当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
贵局《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的函》(公经财税[2015]40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要考虑:
(1)由挂靠方适用被挂靠方的经营资格进行经营活动,并向挂靠方支付挂靠费的经营方式在实践中客观存在,且带有一定普遍性。相关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以挂靠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政犯,对相关入罪要件的判断,应当依据、参照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
二、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您好,1、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含增值税)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减去可抵扣的增值说后余额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账户;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账户;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
2、每期支付租赁费用时,借记:"长期应付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履约成本,按履约成本,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
3、每期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按当期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金额,错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
4、企业租入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折旧政策应和自有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一致,同自有固定资定一样,折旧方法一般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确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折旧期应视租赁合同而论,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企业将会取得资产的所有权,即可认为企业拥有该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因此应以该资产的使用寿命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企业是否能够取得租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中两者较短者作为折旧期.提取折旧时,借记:"制造费用"账户,贷记:"累计折旧"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融资租入设备,由于入账价值税会不同,导致同样折旧方法下折旧计提金额不同,上述差异需要做纳税调整。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