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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征后返属于另外一笔业务,与销售、开票没有直接关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因此,您应当正常、依法取得发票,予以抵税;至于享受政府补助政策,那是另外一项业务。
您好,即使拼箱,只要是正式报关,也会有报关单。所以问题的关键是你们没有报关,才没有报关单,导致无法收汇,这是没办法的。而且你们如果不报关是有隐患的,一旦被海关发现,就是走私。建议走正规报关出口手续,按规定收取外汇及办理出口退(免)税。
申请出口退(免)税的主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从主体形式上来说,分为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从出口模式上来说,分为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
根据上述规定,下列企业出口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品之后,可以申请出口退(免)税:
生产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品的生产企业;
购进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品后出口的外贸企业。
需要说明的是,出口企业必须向税务局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才能申请出口退(免)税。目前,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品的退税率为13%,与征税率相同,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零税率”;如果通过邮寄方式出口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品,虽然货物也实际离境到了国外,但不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不能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如果你公司属于外贸企业适用免退税办法,退税依据是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如果是货物是从国外进口采购的,则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如果你公司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另外,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如果你公司的这笔业务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口的口罩可以适用免税政策;如果专票和普票均未取得,出口的口罩应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所以务必要取得增值税发票,否则出口的口罩应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
如果你公司属于生产企业,按照现行规定,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货物,必须符合视同自产产品的条件(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4),方能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如果不符合视同自产产品的条件,你公司也不属于列名生产企业(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5),那么你公司外购出口的口罩,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免税政策,不能申请出口退税。如果适用免税政策,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所以从减少税费的角度考虑,应避免生产企业外购口罩出口。
不可以,2月公司3月发,税款所属期是3月份,只能4月进行申报。
您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只要确实属于2019年度发生的成本,在汇缴结束之前取得发票,是可以进行认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如果您是购买了原来公司的股权,那么这个公司是延续的,不仅名字延续,账务也是延续的,即使建新账也要承接原来的余额。
我大致为您举个例子吧。限于水平,也不一定准确,仅供您参考。
董事长在全员会议上讲,“大家要努力工作”。会后,各部门制定章程、细则、文件,落实董事长要求:办公室细化考勤,考核部明确工作考核标准,财务部落实绩效工资等等。那么,董事长为什么不直接做这些事情呢?董事长是做全面管理、宏观管理、整体管理的,这些具体的事情都让董事长来做,要下面这些部门做什么呢?而且如果都要董事长亲自做,他也做不过来啊。
我想也许就是这个道理吧。
应当可以。
一、会计准则主要从真实方面考虑,没有禁止员工报销;事实上,大家也都是这样操作的。
二、税法方面,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税法也是认可员工代付款这种模式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也就是说,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抵扣凭证,但购买方名称应为本公司,开票项目应为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成立合伙企业以后,合伙企业可以约定合伙企业利润分成比例,如果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配,不需要视同租赁。如果合伙企业没有利润也无法进行分配,那么给你的固定回报是没有根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