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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如上所述,既然“因客户违约最终押金未退”,则属于“销售额——价外费用——违约金”。也就是说,一并作为“房租”处理,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
严格来讲,上述发票并不完全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上述发票项目(信息)不全,属于不合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十二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一、关于固定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并不要求必须完全一致,分别符合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即可。
二、但是,无论会计准则还是企业所得税法,都有“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的要求。
当然,税法直接规定“不得变更”,而会计准则又规定“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一、实际发生支出,当然可以入账;只要老板同意。
二、上述支出,若入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以个人名义出租厂房涉及税金:
1、增值税,如果预收租金平均每月租金不足10万,可以免征。超过10万按照5%征收
2、个税:税率20%,租金4000以下可以扣减800,超过4000扣20%的费用以及出租过程相关税费
3、房产税:租金的12%
4、印花税:租金的千分之一
5、土地使用税:按照土地所在地段的单价和用地面积计算
6、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增值税的7%(5%或1%)、3%、2%缴纳
以公司名义出租
增值税:如果是老的不动产5%,新不动产9%
企业所得税: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同时可以扣除厂房折旧、相关税费等
其他税种与个人出租一致。
只根据你净租金94万,是没办法计算含税价格的,需要你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
这样操作是可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0)1号公告,如果丢失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可以依据销售方提供的存根联复印件进行认证和账务处理。根据你的描述,如果退回过程中丢失,你方先可以按照发票丢失进行认证处理,然后再按照发票开具有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47号规定,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我理解,如果确实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这种方式是比较好的一种处理,对你们双方都是合乎税法规定的,没有风险。
你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一、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 (财会[2008]11号)中“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二)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2)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一般而言,项目公司将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成本可计入无形资产,运营期间列入管理费用,取得收入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然后将无形资产摊销在经营期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第七条:“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如政府补贴为固定金额,且与企业提供的建设服务无关,不属于上述应税收入范畴,不需要开发票给到政府,但企业所得税方面原则上应做收入处理(除非符合不征税收入的定义)
三、目前税法并未对PPP项目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按照项目建设单位的归属来确定税收范围。如项目公司并非立项单位,只需开具建筑服务发票(除租金外实际支付的对价-不征收增值税的补贴)给立项单位(政府)即可,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需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
您说的“福利费还是办公费”,都属于具体明细科目;我们首先要确定一下总分类科目,这才是最主要的。个人感觉,上述“因出差而发生的核酸检测费”,很明显算不上“福利”。个人认为,应当计入“销售费用”或者“管理费用”之类(具体哪个,根据出差目的而定);至于明细科目,可以自行分类,比如“劳动保护费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
不可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综上所述: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缴纳契税。
二、若划拨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主要政策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七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