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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打个简单比方:您销售一批普通商品给另一公司,账上作了应收账款。后来这个钱收不回来,当时已计提销项税额(这是应当的)应当怎么处理呢?显然,这您可能是知道的,不用处理;交了就交了,不能抵的。因为增值税的产生前提是销售已经成立;显然,您的销售活动已经完成,只是款项未能收回。
这儿道理应当也是一样。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买卖金融商品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套期业务,实物交割时缴纳增值税。商业保理按贷款或者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持有环节收到的国债利息免企业所得税,持有股票超过12个月的,免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取得的收益,如果合同约定有保本收益的,按贷款服务,否则按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
36号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您好,您的问题不好直接回复,您可以把您遇到的财税问题详细描述清楚以便解答。
关键在于业务实质。甲方为什么给乙方钱,其实是因为乙方盖了房子,相当于甲方要买下人家的房子。
对于甲方来讲,既然需要开发,则上述款项可以不作为资产确认,而直接作为征地补偿款。
对于乙方来讲,则应当确认房屋销售处理并依法计算缴纳相关税费。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首先,我们明确:纳税义务和预缴义务,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既然您提及抵扣联,那就是一般纳税人了。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这时候是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的。
但是,如果发生预缴义务,则公式通常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收款)/(1+税率)×预征率
显然,这时候就不能进行抵扣了。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您好,国家补贴部分是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所以,应当计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开具发票的时候,应当包括国家补贴部分。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您好,上述问题,可能会有不同解读。个人认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原因有二,一是进口缴纳的增值税与一般境内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不同,前者是真金白银缴纳了相应的进口增值税;其次,运输途中的毁损,不属于点正常损失,因为该毁损是购进方不可控的,谈不上是管理不善于。基于上述两个考虑,贵司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不可抵扣事项,因此,可申报用于抵扣。
第二个问题,由于是运输途中毁损,个人认为也不属于存货的损失,贵司正常按实际接收的货物,以支付的价款减去保险赔偿入账即可。
会计上不应摊销,但是税法上应当分期摊销。
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九条: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我想列上数字比较容易理解:
比如:可用面积10000平方米,对应公共面积(无法单独使用)2000平方米。如果您可用面积外租6000平方米,其实相当于同时外租了1200平方米公共面积;那么,剩余可用面积4000平方米、公共面积800平方米,就要依法从价计征房产税。
如果您外租可用面积10000平方米,那就相当于一起把公共面积2000平方米全部出租,那就不用再计算缴纳从价房产税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是说会计科目吗?
主科目肯定是销售费用,至于明细科目可以自行设定,比如广告费。即“销售费用——广告费”。
麻烦您补充一下,您公司核定房产税纳税期间是什么?月、季、半年还是年?
一、依法、据实提供发票,乃是销售方法定义务;若其不履行,您可依法向税务机关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二、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以后,建议您根据上述开票时点,把握您的优势时点(付款是您的义务,开票是他的义务;义务是相互的,许多单位都这样做的很有效),依法索取发票。
三、若上述业务发生于2018年7月1日之后,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当然,这样只是解决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增值税肯定无法抵扣。
具体情况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