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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补偿的政策,请咨询当地拆迁部门,涉税处理:个人取得标准内的补偿,免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的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您好,1.需要预缴税款。可以参考文件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的规定。
2.没有,但是纳税人如果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延期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 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无需缴纳增值税,多缴纳的可以申请退抵税。
目前没有取消纸质营业执照的文件,所以纸质营业执照还是有效的。
根据国市监注〔2020〕129号
三、大力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印章应用
(一)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在加强监管、保障安全前提下,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作为企业在网上办理企业登记、公章刻制、涉税服务、社保登记、银行开户等业务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电子签名手段。
电子营业执照的出现并不是为了取代纸质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开具的专票,取得发票方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乘以9%计算抵扣进项税。
对方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需要取得对方开具的农产品免税发票,也是按照票面金额乘以9%计算抵扣进项税。
农产品的税率已经调整了,现在是9%。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规定,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时间,也就是据发票管理办法,应该在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提前开票实际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但如果先开票了,就要申报纳税,所以可以说先开票先交税,但并不是先开发票就是正确的。先开票不能被判定为需开,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虚开发票有三种类型,你的情况如果确实有经济业务,也是按照真实业务开票,只是时间提前,不属于虚开。
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修正)》
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3、财税2016 36号文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的当天。 •如果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4、《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第二条对于税务登记这样规定: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现在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判断村委会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按照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村委会在法律上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事业单位,不应该属于不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因此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就应税行为正常纳税,对外正常开具发票。
但是实务中,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对待村委会的看法也较为含糊,大部分村委会并未办理税务登记证,对于这一类没有税务登记的村委会,企业尽量要求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实在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做到的,对此我的理解是只能比照2018年28号公告,以合同、收据、资金流等相关证据链条入账。但这里的风险还是需要特别注意。
这样会导致“库存商品”成为负数。显然,无论会计准则,还是常理逻辑,作为一项资产,“负数”是无法理解的。因此,建议还是先做入库,再作出库,才为合理。况且,目前信息条件下,即使票据未到,货物信息也可准确取得;而发票之类只需要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即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四条、第七条相关规定,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因此,如上所述,应由B公司(控制C公司)按照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A公司(未控制C公司)、C公司(被控制)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一)合并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等项目。
(二)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三)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的影响。内部交易表明相关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四)站在企业集团角度对特殊交易事项予以调整。
根据你的描述,我认为如果这样的发票用来抵扣奖金,本身就违返了发票管理办法,属于虚开发票,那么你公司主动红字冲销该票据,可以理解为销售退回等情形,这样就相当于这张发票不会再企业入账抵扣了。个税正常申报,企业不做列支,不存在税收风险,个体户冲销了该发票,也就不存在虚开风险了。
1、所得税上首先需要明确一下,你收到的政府补贴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根据财税〔2011〕70号,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你公司符合条件,做了不征税收入,那么支出的款项购买房屋和设备计提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
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条件或者放弃不征税,作为征税收入核算,那么取得900万补贴要计入取得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后期发生的购置房屋和设备的折旧也能在税前扣除。
2、增值税上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来判断是否属于应交纳增值税。如果取得补助900万与收入或者销售数量无关,不缴纳增值税。
3、会计上收到政府补助根据政府补助准则,可以既可以采用总额法(增加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也可以采用净额法(冲减成本费用)进行核算,通过递延收益或和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具体请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麻烦补充一下,是您公司和B公司在做交易,您公司购买B公司的一项财产(即其持有C公司股权)吗?
一、B公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投资收益
二、您公司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贷:银行存款
三、C公司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B公司
贷:实收资本——您公司
您好,问题一,要看办增员的时间,各地会不一样。
问题二,要看当地的操作规定,一般有时间限定,如当月25日前,可以在当月增员,则当月生效。在25日后,只能在下月增员,下月生效,下个月缴纳社保。
建议具体咨询当地社保部门确定。
社保规定的明显不如个人所得税明确。如:个税,7月入职,8月发7月工资同时扣缴个税,9月15日申报8月发放的工资所扣缴的个税,个税属期为8月1日到8月31日。这样,对个人所得税来说,扣缴,申报时间点非常清晰。但社保并不是这样的,和增员的时间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