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的问题比较宽泛,只能大致讲讲,未必全面。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关于此处之“土地价款”,税收文件有明确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参考黑龙江省税务局相关答复:企业缴纳的市政配套设施费不属于“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不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福建省税务局也有类似答复:房开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属于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不得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扣除。
您好,收购企业只有在觉得有价值的情况下才愿意多支付收购款。比如有新的收购方出现,两方为了达成收购,会愿意多付更高的收购价格。或者通过收购您的企业可以为他们带来现成的销售渠道、客户、专利技术等,他们短期内无法实现,需要花费更多时间、精力、金钱才能完成或获得的事项时,他们才会愿意付出更多成本收购。所以,您企业在定价和谈判时要拿出上述可以证明您的企业值更高价钱的底牌,并得到对方的认可,就有可能以更高的价格被收购。
您好,如果确是小规模期间开具的发票,因开具错误需要重开的,是可以按原税率进行重开的。
您好,可以的。只要是合法合规的正常业务需要都是可以的,不会有什么风险。因违规业务而进行的转账是有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的,比如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收入款、不计入账务的采购、费用等款项。现有的法人账户不能使用了,可以以法人的名义另行开设账户,并向税务机关报备。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准则条款: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此即“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般来讲,服务、化妆品不算主营业务成本。然而,对于传媒公司来讲,若上述主播所从事者,即为公司主营业务,其服装、化妆品等项,乃是从事主营业务所必要之物,则上述物品(通过库存商品之类科目)摊销或者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符合实际情况。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此项业务,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不能抵扣。
无论称为“机票费”还是“代订机票产品”,其本质皆为“旅客运输服务”。国际旅客运输服务本身不得抵扣。对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来讲,须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者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抵扣凭证,且须开票项目正确。
如上所述,所谓“机票费”或者“代订机票产品”,应为“旅客运输服务”而非“旅游服务”或者“经纪代理服务”,因而不得抵扣。
注:如果人家给您代订机票,另外收取手续费,则对于另收手续费部分,可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开具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向海关支付的保证金不再具有“货币资金”的属性,属于往来性质。“其他货币资金”是核算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本质上都还是“货币资金”的属性。对于存出保证金,可以在“1031 存出保证金”科目中进行核算,“存出保证金”科目核算企业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一般按保证金的类别以及存放单位或交易场所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