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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合伙企业可以作复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并未禁止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法无禁止即可为。
二、有限合伙企业不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制公司的唯一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答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有限合伙企业当然并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法律意义上的抽象的“人”,并非“法定代表人”),因此,有限合伙企业不能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独资股东。
这儿相当于属于法律间接禁止了;法有禁止即不可为。
一般情况下需要依法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相关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而员工宿舍并无免税政策,自然依照上述规定征收房产税。
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财税(2016)36号文件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所以需要您先进行判断,如果研发服务完全在境外发生,不属于中国增值税的纳税范围,否则需要按上述规定代扣增值税。对方提供的服务达到纳税业务发生时点时代扣代缴。
一、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留存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三、关于“研发活动”定义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四、研发项目加计扣除范围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恰恰相反。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也就是说,捐赠防护用品免征增值税,但同时相应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一般情况下需要依法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相关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而员工宿舍并无免税政策,自然依照上述规定征收房产税。
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这不叫“个税返还”,也不叫“个税手续费返还”,叫做“代扣个税手续费”。
一、目前普遍认为,代扣手续费应当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提、缴纳增值税,这在国家税务总局答疑可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7年01月17日答疑,是“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目前就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明确征收增值税的地区有深圳国税、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厦门国税、福建国税、大连国税、安徽国税、 辽宁国税(咨询12366)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经纪代理服务,增值税税率6%。
二、既然将代扣手续费认定为“经纪代理服务”,则此属于一项经营活动,且无免税规定,自然需要纳入企业所得税计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税率25%。
三、账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相关要求,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首先,作为老师,负责任地为您回复这个问题。所谓“税务局是否已经默认”,我是第一次听说;我可以明确地说,根本不可能。纳税申报必须依法、据实。对于目前全员申报下,税务机关可能不会一一核对每个人的申报信息,原因包括:纳税人太多,做不到;诚信原则,相信大多数人,没有必要等。但是,今天不审核,不代表以后不审核;比如您若需要出具“税务健康证明”(通俗方法,例如“无欠税证明”)之类,这就肯定会审核您的申报信息了。若因此留下记录,大数据下恐怕得不偿失。
现在讲一下税法对于这个业务的具体规定:
一、夫妻二人皆无房贷,可以进行住房租金扣除;注:这儿说的是“可以”,前提是发生“住房租金”。
二、相关资料虽然并不要求报送,但要求留存备查;也就是说,检查的时候您得能拿出来。
三、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既然3月开具了这张发票,理应在4月申报3月税款时一并申报。至于尚未记账,4月补记即可。
一般来讲,作为食品来讲,比较精致的包装通常作为食品这件“商品”组成部分。因此,上述分装、包装作为加工没有问题。那么,您公司可以给客户按照“加工劳务”开具发票,具体项目写清楚业务(比如分装、包装)即可。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如果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最高就是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
首先明确一下,会计核算、所得税申报、增值税申报出现收入不一致是正常的,核算与申报都应该按照各自要求,也就是会计准则、所得税法要求和增值税相关要求分别进行,所以可能导致不一致。只要各自适用政策正确就可以,出现不一致可以进行解释。
再有开票问题,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发票。所以如果根据会计准则等规定应该确认收入但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没有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不需开发票,这时就出现了会计确认收入但增值税没有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情况,这时可以通过“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核算,后期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开票时转入“销项税额”科目。
如果会计核算收入与增值税不一致,纳税申报时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的收入进行增值税申报。
如果会计核算收入与所得税不一致,纳税申报时按照所得税相关规定的收入进行所得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