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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人防工程一般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或公共配套建设费进行核算,参与到可售面积的分摊中。
您好,有些房地产公司是一揽子把营销宣传与卖房全部外包给第三方销售公司的,房地产企业只管收卖房款和根据合同支付相关费用。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佣金手续费多少,广告费多少,宣传费多少,咨询费多少。这种情况下,佣金手续费都不会超过税务规定标准的。您司也可以考虑增加与第三方销售公司的业务范围,同时把佣金手续费控制在5%以内。
您好,①可以的。我的理解快拆杆应该类似于脚手架可以重复使用的,而建筑施工企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应该作为周转材料管理。
②应该当月摊销。对于金额较小的施工领用周转材料,通常采用一次摊销法,在领用的当月一次摊完。也可以五五摊销,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在五五摊销法和分次摊销法的摊销时间,建议您咨询下工地管理人员,根据快折杆的使用情况决定时间,比如三个月,半年,一年等。
③根据摊销时间和金额决定。如果金额较大,时间较长的话,建议分次摊销,平均摊到每个月对成本计算更合理些。如果金额较小,时间较短,五五法。
④分次摊销法时不扣除预计净残值,直接用需摊销金额除以摊销时间,计算出每个月需要摊的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就可以了。
⑤这样做分录合适。您好,老板名下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属于关联交易。在账务上作往来处理,借出方作为应收,借入方作为应付,如果有业务发生计入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科目,如果没有业务发生一般计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无论其它公司是否注销,转回的钱都冲减应收科目。没回来的钱继续挂在往来账上。
关联企业资金拆借是有税务风险的。虽然都是老板的公司,但每个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单位,都要自负盈亏。因此虽然都是老板的公司,拆借时也没有利息收入,但根据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视同销售处理,让企业缴纳税款的。
您好,研发出来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账务处理也按固定资产。研发阶段的研发支出是指研发该设备的技术,设备时研发技术成功后的产成品。企业如果有研发加计扣除,批量生产后销售的设备不用冲销原来的研发支出,但如果是研发的样机直接销售取得收入,需要冲销原来的研发支出(样机自用不用冲减),按冲销后的支出计算加计扣除。
详情可以查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和第七条。
是的。
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注:资金账簿依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计算);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如上所述,“租的厂房”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与运输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属于货物运输合同,皆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一、会议费并未限定本公司人员。
当然,会议费只是具体项目、明细科目。既然属于“经销商会议”,则总分类科目应为“销售费用”了。
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给出定义: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准确来讲,甲供,不是甲方给乙方,是甲方自己给自己提供,不用乙方提供了。
此属于销售佣金。
一、需要依法取得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三、支付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
这个问题可能没有直接、明确规定。正因为如此,可以执行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