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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
现行政策只是对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些限制,但是对于发生经营业务开具普通发票并未限制范围,只要真实业务、票实相符即可开具。
请问这个0.1元,还需要退还吗?还是抵顶某项业务收入款项?还是与将要发生业务没有直接关系?
计入销售费用即可。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抵扣条件并认证通过)
贷:银行存款
这样操作很麻烦的。
在形式上,这儿有两笔业务:
一、法人代表向银行贷款。此业务与公司无关。
二、公司向法人代表借款。
(一)公司向法人代表支付利息,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法人代表需要向公司提供发票
(三)需要符合以下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挂靠”并不合法。比如所谓“张三使用甲公司资质”。法律形式上,张三只是甲公司的员工,这项工程就是甲公司的业务,当然完全以甲公司名义操作,包括开票;至于张三,只是甲公司中负责这项工程的人员。
您好,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具体可上网查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在注册公司填写经营范围时切记要考虑以下因素:
1.经营范围不是越多越好,应该是越精越好;
2.如果需扩大经营范围,请及时前往税务机关进行变更税务登记;
3.主营业务一定要放到第一项,莫乱填、莫抄袭,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4. 确定公司经营范围时,不仅要考虑目前的业务与经营活动,也要考虑近期有计划开展或从事的业务与经营活动。
借:生产成本——B产品
贷:库存商品——A产品
显然,这个问题无法从专业定义上看得出来,所以我就不列举了。但是,我相信我能为您解释清楚。
房屋租赁,就是房东把钥匙给您,别的事情,人家什么都不管。
住宿服务,要体现“服务”二字,宾馆前台不仅把房屋钥匙给您,还要负责给您房间打扫卫生,还要负责保安(即使做得可能不好),您可以要求给您更换室内物品。总之,您只管住,别的不操心。
简单来讲,除了房屋钥匙之外,别的相关事项,如果房东负责,就是“租赁”,如果宾馆负责,就是住宿。
您好,这个关系有点乱,建议理清关系,可能的情形有:第一种,贵司购买服务,然后又转售给客户,这种情况下,供应商给贵司开具发票,贵司给客户开具发票;第二种,贵司作为中介,介绍客户购买服务,此时,服务的购销双方是供应商和客户,贵司是作为代理人出现的。供应商直接向客户开具发票,贵司在代理过程中如果收取费用,则向收取代理费用一方开具发票。
您好,可以开,如果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
依据:
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地址变更需要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并修改章程,目前多数城市已经可以在网上办理,您可以咨询一下当地工商部门。
1、关联企业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为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庭、亲属关系等。
综上,C、D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如果应收账款不能收回需要留存以上资料才可税前扣除,如果属于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所列情形,财务做损失处理,说明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后也可也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