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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环节,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二、持有环节,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三、如果上述办公楼出租,还会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从租)、企业所得税;如果出售,则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您好,要看未来LPR的报价是升还是降,如果一直降,低于了固定利率,选择浮动利率比较有利,如果一直升,超越了固定利率,选择固定利率比浮动利率有利。所以如果长期看利率下降,选择LPR更划算,如果长期看利率上涨,选固定利率更划算。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固定利率不会变动,浮动利率会变动。
您好,您司收购a公司,实际上是和a公司的股东所进行的交易。所以,这笔钱应该付给a的股东。建议您司剩余的钱付给a公司的股东。如果付给b公司,最好签一份经过律师把关确认的a公司与股东的书面授权协议,授权您司把收购款付给b公司。
您好,第一种方式下,因为货物的生产地在湖南,且是长期持续生产,按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在当地申报纳税,如果在当地已经设立工厂,而不办理相关证照,会违反相关法律。当地税务机关如果了解情况后,会责令办理税务登记,并在当地申报纳税,可能还会处以罚款。
第二种情况可行。
依据:
Ø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一、土地作价入股,其实也是一种“销售”,只是对价并非货币资金,而是“股权”。但“股权”作为一项资产,本质与货币资金一样的。
既然作为“销售”,甲公司当然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而乙公司涉及契税、印花税(注:依据“财税〔2018〕17号”文件,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股东……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既然需要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则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因此,乙公司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之后,应当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且依法简易计税,确实应当使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这个科目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参考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肯定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既然“并非由该公司实际发生和支出的,这次费用收到了发票”,其实还可能涉嫌两项更加严重的违法甚至犯罪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好,您所看视频的右下方,老师简介下面有个资料下载,{课件},{笔记}字样,然后点击下载就可以了。
如果确实租赁此自然人厂房,由此自然人向您转售水电,业务真实、票实相符,那就没有问题啊。如实记账、扣除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似乎没有专门针对这方面的税收优惠;您也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应当已经不能更改合同,变更购房人,所以,第三方销售公司只能拿到房产证以销售二手房的形式过户到最终购买者。
个人建议:可通过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锁定价格的形式去操作,即:第三方销售公司找到下家购房者了与贵司签订风购房合同,超过锁定价格部分,由贵司以佣金或手续费形式支付给第三方销售公司,对方向贵司开具佣金发票。房屋交付时,房产证直接办到购房者名下,无须等待。如果买断的开发产品有没有销售出去的,第三方销售公司兜底购买,房屋产权证办在第三方销售公司名下。
您好,能否与对方协商,授权给分公司承接项目,由分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甲方?这样可以简化核算及申报程序。
依据: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