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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税法规定免税者,乃是“退休金”,比如从社保领取相关款项。
二、此人全职(做班)之处,所领工资,适用“工资薪金所得”。当然,既然只是5000元,扣除费用后实际不用缴纳。
三、非全职之处所领“工资”,乃是“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依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2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
四、此人应当就其全年全部“综合所得”,依法进行申报、补税或者退税。当然,就上述情形来讲,若每月领取时已经依照税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则综合申报后可能是要依法退税的。
您好,应当做到三流合一,因为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别是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人,不一致,B公司购进,发票却开给A公司用于抵扣,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开。
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事项,尽量使企业利益最大化。
二、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在实事求是地前提下,尽可能使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条件。
三、充分运用税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中的“选择权”,选择最适合、最有利的方式。
四、规范账务处理流程,把好凭证关,保证依照税法“应扣尽扣”。同时,对于那些定额、定率、限额扣除项目,要正确区分,并充分使用。
五、税收筹划的前提是“合法”,一定坚持不违反税法,避免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只要老板同意,使用什么入账都行;否则难道会计背上。
但是,没有合法凭证不能用来抵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好,建议您和施工队先沟通一下,提醒对方需要代扣个税,同时在对方的委托代付申请书中明确代扣个税是对方的义务,您司只按对方提供明细发放。农民工是劳务分包企业招的,劳务分包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用工、派工、考勤、工资发放都应该由劳务分包公司负责。您方只根据劳务分包方提供的有关考勤、工资发放名单、银行账号、委托代付申请书等资料代发。因此,不论农民工工资由谁代发,但其扣缴义务人应该为劳务分包公司。但如果是以您方名义直接为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则需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您好,财税2016 年36号文规定中没有对此明确,并且这个文件也没有相关补充规定。但实际中是可以的,并且国家制定这个文件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集团内部资金调拨问题,在核心企业统借统还下,仅其他集团下属企业可以,而集团公司不可以是不符合逻辑的。但涉及到税收法规,而税务人员是有一定裁决权的,建议您最好咨询下当地主管税务人员,或者问问当地的政策法规科,以免出现如果集团用钱,税务机关让补税的情况。
您好,增加投资收益,长投处置后要把减值准备与长投冲平,这一块钱是处置长投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