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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财会〔2016〕22号”文件相关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因此,拿地环节印花税不计入土地成本。
这只是“拐了个弯”而已,实质上还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根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股东
贷:实收资本(您虽然说“增加注册资本”,我估计您的真实意思是作为“实收资本”吧)
“其他应付款——股东”借贷相对冲 ,上述二分录合并起来: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这就是标准股东出资分录,并非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
当然,对于您公司来讲,既然实收资本增加,印花税在所难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您好,上述补偿款,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均无须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
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Ø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该“被拆迁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用房。”但“拆迁补偿款”不包括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性补偿。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Ø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动迁补偿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3 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政府规定标准内的动迁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标准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1 号),个人(含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搬迁等原因取得的对生产经营收益性质的补偿金,属于经营性所得,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您的描述,既然给付“劳务报酬”,那就不是您公司员工,不是发放工资、奖金了。既然如此,则属于经营活动支出。理应取得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您好,即使变成一般纳税人,只要该合同属于简易计税项目,也同样可以按3%申报纳税并开票。
您好,1.增值税免税;
2.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按照视同销售收入113,视同销售成本113;捐赠支出113在税前全额扣除
按照规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一般来讲,两处工资任职,另一处属于劳务收入,并非工资性收入,也就是不属于上述社保基数范围之内了。
事实上,此属于销售折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定义,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
如上所述,应当由销售方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采购成本及进项税额。
目前暂无专门针对“不涉及生产抗疫新冠病毒医疗器械及捐赠的一般纳税人制造业疫情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您好,小编传话:
本案例的分析中,老师的意思是,根据交易实质来看,合同应该是和创四方签,发票应该是由创四方开,可是钱汇给了法人,所以是不符合三流一致的要求的。在真实案例中,企业是否全额开票或未开票,并未披露。本案例仅供理解和参考三流一致的要求。
对于已经单独计税的“年终奖”,汇缴时允许“反悔”,而纳入综合所得计算。参考安徽、山东、江苏、新疆等部分省级税务局相关答复: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那么,如果没有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而已经按照月度工资申报(您若讲二者都没有申报,则本身已经属于违法行为),则无法如上反悔。为什么呢?因为如果重新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这个最迟可以在汇缴之时,不会逾期。而比如去年12月发了一笔奖金,当时并入月度工资,现在想要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反悔,但问题是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申报期也是截止1月15日(节假日依法顺延),现在已经逾期了。所以说,汇缴无法重新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而且,汇缴的对象本身就是“月度计税综合所得”,不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一、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此类业务,并无非常严格的要求。既然退押金必须要收回原件,那只好凭证中取出原件,以复印件入账。
二、复印件并非不能作为入账凭证,只要做好内控、完善各项审批手续、能够准确反映业务并理清责任,那就问题不大。
试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相关规定,直接用以抵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来说,这种凭证管理更严、要求更高),都可以使用复印件代替,何况其他凭证。